他们利用企业“花钱买平安”的心理
伪装成新闻媒体工作人员
披着公益维权的“外衣”
到中小企业以存在扬尘等
各种问题为由
反复索要“封口费”
……
手持某网站工作证,专门到中小企业尤其是建材厂、石料厂等,以企业存在扬尘、环保等各种问题为由,利用经营者害怕曝光和被举报的心理,向其索要“封口费”,并屡屡得逞。
3月6日,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刘某忠等13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六个月,各并处罚金。宣判后,刘某等人提出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撒泼打滚索要精神补偿费
2023年8月16日,刘某忠等4人拿着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来到济南市钢城区某石料厂,声称自己是某网站的,指出该厂存在环保、扬尘问题并要求进行拍照录像,企业负责人闫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
民警及属地街道办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刘某忠等人不听劝阻,态度嚣张,一名中年女“记者”更是撒泼打滚,索要精神补偿费10万元,否则要曝光企业。经核实,4人确实持某网站工作证,经拨打该网站服务电话查询,4人也确实是该网站工作人员。这到底是新闻工作者正常履职过程中的过激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钢城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从涉案人员办证程序、办证目的及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取证,提出引导侦查意见10余条。”济南市钢城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常芳向记者介绍说。
经查,4名人员中,2人仅有小学学历,一人初中学历,一人高中学历,其中一人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据此,办案人员分析,他们极可能是借新闻工作者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而且,公安机关经侦查得知,刘某忠等人在钢城区有过多次同样的行为且索要到了钱财。
2023年8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2020年,刘某成为某网站企划部主任,2022年9月以来,其为获取非法利益,为刘某忠等涉案人员办理了网站工作证,每证收取6000元至1万余元不等的费用。2023年4月,刘某授意刘某忠等3人成立山东某传媒有限公司,并挂牌成立某网站鲁南办事处。
2023年以来,刘某、刘某忠等人先后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以新闻媒体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拍照、录像,并将拍摄的图片、视频发送给被害企业,以曝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相要挟,向企业索要钱财。他们深谙被害企业有“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披着公益维权的“外衣”,反复对小微民企和个体经营者下手,屡屡得逞。
企业被敲诈支出“共建费”
2022年2月,企业经营者孙某接到自称是某媒体记者的电话,说其厂区存在环保问题,要曝光其企业。孙某害怕企业经营会受到影响,经人介绍找到刘某忠,刘某忠表示能摆平此事。刘某忠也的确帮忙,花了3000元就让这个“媒体记者”不再曝光。孙某很高兴事情得到了解决,也知道了刘某忠的“神通广大”。
2023年初,刘某忠多次电话联系孙某,指出其企业存在风化砂、石子不覆盖等环保问题,说他们搞了一个新活动——与企业开展“法治共建”,“共建费”一年1万元,只要交了“共建费”,这些问题他们就能帮企业解决,他们的网站不会曝光企业问题,他们还会协调其他媒体不曝光相关问题。孙某迫于压力,给了刘某忠3000元。
不久,刘某忠又领人来到孙某厂区搞“共建”,孙某无奈只好请客吃饭并好礼相送。2023年7月,刘某忠又联系孙某说他们网站某领导下来检查,发现其公司在环保方面存在问题,让孙某请这位领导吃饭,孙某又微信转账给刘某忠1500元。
秦某经营一个建材厂,2022年2月至2023年8月被刘某忠以曝光环保问题相要挟,先后3次被敲诈勒索1.33万元。
经查,刘某忠等13人分组交叉作案,先后到济南、新泰、蒙阴、沂水、沂源等地作案48起,敲诈勒索6万元。
认定恶势力犯罪组织
“多人联手,软暴力要挟,接连作案,遍布多地,危害巨大。”在依法提前介入阶段,办案检察官觉察到此案有可能是一起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重点从涉案人员的组织性、危害性等多方面进行取证。
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经进一步审查查明,该犯罪组织成员较为固定,有明确的层级、分工、行为模式,形成以刘某为首要分子,刘某忠等3人为骨干成员,其他6人为一般成员的稳定组织;犯罪嫌疑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利用信息网络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采用威胁、恐吓等软暴力,给企业施加压力,使企业不得不掏钱息事宁人。该犯罪组织先后在济南市周边4个市9个区县,扰乱多地多家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抹黑新闻媒体形象,破坏当地营商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大家认为此案应认定为以刘某为首要分子、刘某忠等10人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另外3人参与次数较少,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
2024年1月9日,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2023年12月10日,钢城区检察院对刘某等13人提起公诉,指控敲诈勒索事实48起。2024年3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采纳,对刘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六个月,各并处罚金。
为深入打击、预防此类犯罪,针对该案暴露出的企业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经营不规范及监管部门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钢城区检察院联合工商联,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实地走访,有针对性地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堵漏建制,解决经营管理隐患。
该院还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专题法治讲座、观看警示教育片及观摩庭审,增强企业人员法治意识,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与此同时,该院向生态环境局、网信办、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等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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