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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保险项目,7人被骗30.46万元!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11月05日分类:转载浏览:59次举报

因炒股亏损

导致资金链断裂

他竟想歪主意

来挣钱弥补

 

案情回顾

李某原系某公司保险业务员,因炒股亏损导致资金链断裂,便打算虚构保险项目骗取投保人的钱财。

 

20072月至20226月,李某虚构公司有高收益的保险项目,先后哄骗刘某等7人购买。另查明,李某为掩饰犯罪行径,私刻公司公章,利用作废的保单加盖私刻公章,制作虚假的保险单,与刘某等7人签订保险合同。截止案发,李某骗取7名被害人30.46万元,均被其用于炒股和日常开销。

 

2024119日,李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回被害人刘某家属5万元,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

会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保险单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0.4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以相同手法,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系连续犯。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于侦查阶段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建议,罚当其罪,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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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江西法院 综合会昌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参考)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九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合同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财物不返还的;

(2)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3)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4)隐匿、销毁账目的,或者通过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5)携款逃匿的;

(6)没有履行能力,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多次骗取保证金和违约金的;

(7)收到对方财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导致财物不能归还的;

(8)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行为人仍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如炒股、炒期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

(9)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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