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城东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阿祥(化名)是一名待业人员,因迟迟找不到工作,决定寻找一些来钱快又省力的法子。2023年,阿祥通过短视频平台与一陌生男子相识,该男子表示帮他将银行卡上的钱取现后交给他,阿祥就可以获得一定的“辛苦费”,为了获利,阿祥在明知五张银行卡分属不同人,帮助提现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听从陌生男子指示帮助取现,涉案总额达50000元以上,阿祥个人获利900元。
城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祥明知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听从他人指使,帮助他人取现,帮助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最终,根据其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阿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阿祥的违法所得9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阿祥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诈骗分子十分狡猾,其为保证自身安全,不会使用自己的相关账户转移犯罪资金,他们常以蝇头小利为饵,邀约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将犯罪资金进行转移,最终将犯罪资金收入自己的腰包。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不要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到银行帮助诈骗分子取现,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贪欲,以身犯险,让自己锒铛入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青海高院 城东区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2】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3】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4】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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