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这种“电子烟”,其实是毒品!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7月21日分类:转载浏览:1425次举报

近年来,类似吸一口飘飘欲仙,安全上头无隐患的宣传口号在社交朋友圈悄然出现,再配上吞云吐雾的画面,部分盲目追求新潮刺激的年轻人,纷纷被其吸引。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商机,将含合成大麻素的粉末加入普通烟油中调制成上头电子烟油,并进行售卖。

 

基本案情

刚满二十岁的林某、邱某了解到一种大麻电子烟在夜店、酒吧非常畅销后,欲从中牟利。于是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宣称该电子烟合法”“无害”“不成瘾,多次与数名客户交易大麻电子烟油,并在接单后由林某通过美团跑腿或快递寄送发货。

 

某日,林某在以人民币659元的价格将3毫升电子烟油贩卖给李某,并通过美团跑腿送至李某住所期间,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上述3毫升电子烟油净重3.25克,检出列管的合成大麻素MDMB-4en-PINACAADB-BUTINACA成分, 该成分于20217月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被国家纳入管制范围,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也被称为第三代毒品。后二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林某、邱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上头电子烟中导致上头的主要成分是合成大麻素,该成分被国家正式作为毒品纳入监管,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成瘾机制与大麻相似,其结构与作用均模仿天然大麻素,长期使用会诱发癌症和心脑血管疾病。合成大麻素在人体内会引发一系列的副作用,包括:困倦、头晕恶心、易激动、心跳过速甚至不可逆的记忆损伤等。其作为化学合成类毒品,相较于大麻等传统毒品更容易让人上瘾,产生更强的依赖性,对人体的危害性远超大麻。电子烟油由于便于运输和吸食,已经成为合成大麻素最主要的载体。

 

一些青少年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经受不住蛊惑,听从损友或网上推荐,出于好奇、追求刺激或者从众心理购买、吸食上头电子烟,在不经意间使自己染上毒瘾,甚至成为贩毒分子的帮凶。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要警惕上头的诱惑,切莫盲目追求所谓的快感而以身试法。一旦发现涉嫌毒品犯罪,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吸食毒品,害人害己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切莫因为一时好奇而葬送终身!

 

 

文章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律师提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20217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将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管制品种。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5221217839
  • 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4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319分 (优于97.7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3小时内

  • 投稿文章

    1593篇 (优于89.92%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01728 昨日访问量:77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