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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跳出刑责,因为他从老东家“偷”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7月19日分类:转载浏览:83次举报

跳槽本是职场人的常规操作

而有些人不讲武德

为了在新公司做出点成绩来

违规获取老东家销售人员信息25万余条

并将其中2.8万余条信息打印出来

当作入职新公司的投名状

……

 

2022921日,A保险公司法务余先生报案称,公司离职员工黄某在任职该公司期间利用职权申请下载公司在职、离职销售业务员个人信息合计25万余条,后私自打印2.8万余条并带离公司。

 

当天傍晚,民警打开黄某的私家车后备箱,发现了443页打印文件,上面有A保险公司在职、离职的销售业务员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职级描述等等。当天深夜,民警在黄某新入职公司的上司邹某家中,发现了124页印有A保险公司销售业务员信息的文件。

 

黄某偷拿这么多个人信息究竟有何意图?邹某家中的文件有何隐情?

 

十年前,黄某和邹某在A保险公司某营销服务部工作,两人从那时起便认识了。后来邹某跳槽去了别处,黄某一直在A公司。2022年的夏天,当年的几个同事聚餐,聊起了各自的近况,邹某说他即将入职B保险公司。一两个月后,黄某联系上了邹某并前去B保险公司参观,随后他便下定决心要跳槽。

 

邹某在B保险公司担任区域经理,承诺黄某入职后将负责保险销售业务。黄某想在新公司快速干出成绩来,那招收更多的销售业务员就是一条绝佳路径。去哪里找合适的人呢?即将离职的黄某把主意打到了A保险公司的销售业务员身上。

 

同年8月,黄某利用职务便利下载了25万余条A保险公司在职、离职的销售业务员个人信息。811日晚上,黄某偷偷回到公司,打印了其中的2.8万余条,还用手机将电脑屏幕上的信息表进行拍照。带着这份投名状,黄某于8月底入职了B保险公司,告诉邹某自己要给他带个好东西。不明所以的邹某以为是什么旅游纪念品,到办公室后发现桌上放了100多页的材料。看完这些材料,邹某觉得这些材料放在办公室不妥,就带回家收了起来。

 

不到一个月,A保险公司就发现了异常,根据后台数据找到了黄某违规获取销售业务员信息的线索,由此案发。

 

黄某到案后,起初还嘴硬,说他下载销售业务员信息只是为了作数据分析,用来预判保险市场趋势,打印太多了觉得有些浪费,才将这些A4纸当作草稿纸带离公司,之所以放在车上,也只是为了当作通讯录。在审查逮捕阶段,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黄某终于松了口,承认他下载打印上述资料并带走是为了入职新公司后方便招聘销售业务员,干出一些成绩来,他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检察官认为,黄某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尽管黄某获取这些个人信息后尚未使用,也没有非法获利,但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导致公民遇到短信电话骚扰、电信诈骗等风险,黄某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了众多个人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31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黄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23日,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永久删除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

 

日前,黄某已删除所有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公开致歉信,向社会公众致歉。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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