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一件“寻常”的离婚纠纷
杨某年轻外出打工时,在工厂与熊某相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但杨某怀孕后熊某不告而别、不知所踪。李某系熊某同事,因年纪较大尚未婚育,便主动承担起照顾杨某的责任,久而久之杨某心生情愫,跟随李某回到其老家生下女儿小梦,后杨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双方继续在外打工共同抚养女儿小梦。六年多的夫妻共同生活中,杨某与李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21年4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李某将小梦带回其老家。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女儿由其抚养。
02
一场“非常”的抚养争夺
案件如期开庭,庭审中李某出庭应诉表示不同意离婚,虽然与女儿小梦没有血缘关系,但胜似亲生,有割舍不断的父女情谊,即使离婚,女儿也应该由其抚养,而且不需要杨某支付抚养费。杨某则认为双方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且李某系小梦继父,自己抚养女儿则更为适宜。至此,生母和继父的抚养权“争夺战”打响。
03
一次“正常”的走访询问
庭审后,承办法官欲组织双方调解,但李某却避而不见无法联系。为寻找抚养权归属的最优解,承办来到李某住所地和小梦就读学校走访调查,虽然没有找到李某,但通过与村干部及小梦老师沟通后了解到,李某比杨某大十五岁,性格内向,其虽然是继父,但对孩子的生活起居及学习教育十分上心。但基于小梦已满十周岁,抚养权的归属也应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承办法官单独询问了小梦本人,其表示还是更愿意随母亲杨某一起生活。
04
一起“经常”的联处联调
虽然王法官对如何判决已有了成熟的思虑,但一判决就是夫妻完全不同的人生道路,一裁定就是孩童完全不同的成长环境。在李某联系不上的情况下一纸判决虽能结案,但不一定事了,甚至不排除李某因多年辛劳付诸东流产生过激行为。
承办法官通过老师得知学校马上放暑假,李某会去接小梦回家,遂请求镇政府予以支持协助,统筹派出所、司法所、村治调主任等解纷力量,最终在学校的帮助下,成功与李某见面,承办法官和调解员们一起从情理与法理的角度为李某分析利弊,化解其心中的不满和疑虑,在长达三小时的耐心调解后,李某表示愿意放手,夫妻好聚好散,只是对女儿多有不舍,养育女儿多年理应得到补偿。后王法官又背靠背与杨某沟通做工作,要求其给予李某一定补偿。次日,双方在法院达成协议握手言和,小梦的抚养权归属尘埃落定。
05
一段“异常”的法官寄语
李某:
爱孩子,想要孩子,陪伴孩子一起成长,是为人父母的本能。但是,爱不仅是冲动、是本能,还是冷静、是克制。强扭的瓜不甜,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有思想、有人格,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处分的物品,也不是打上价格标签谈判的筹码。无论是朝夕相伴还是分道扬镳,别让肆意的争夺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相信在你送母子离开时,小梦的那句“爸爸,我会回来看你的!”定会让你感知爱的传递,深信人间值得。
杨某:
对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民法典》同时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和“尊重子女真实意愿”两个原则,当这两个原则相冲突时,法官的纠结就是在法理与情理的对视中斟酌利弊,辨析诠释法律的价值与意义。我们无法保证作出的决定绝对正确,但这已然是综合考量后抚养权归属的最优决策,血浓于水,但亲情也离不开爱的灌溉,即便有血缘关系作为底牌,给予孩子全心全意的爱和关怀才是最大的底牌。
文章来源:夷陵法院李南萱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提示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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