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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网课牟利?违法!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7月18日分类:转载浏览:1469次举报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线网络课程已逐渐成为互联网经济中重要的一部分。老师以及提供教育服务的公司可以摆脱场地等线下制约,以更丰富有趣的多媒体形式传播知识,消费者们也能够按照自己的需求选择课程,自由规划学习时间,灵活地进行充电

 

案情简介:我不生产知识,我只是知识的搬运工

田某是一名网络课程的消费者,有时会在网上购买付费课程学习知识。一开始,他买课程只是为了自己看,但后来他发现有很多朋友也需要这些课,就觉得这是个商机。2017年起,田某在自己名下的两家网店及四个微信号上,通过倒卖自己下载、翻录的在线课程牟利。其中,有些商品是田某直接从他人处购买的盗版课程,有些则是他购买正版课程后自行下载、翻录的,售价通常定为正版课程价格的10%左右。

 

2018年某日,有一名医学学生联系田某,想问他能不能卖A公司的在线医学课程。A公司的课程在业界享有盛名,但由于课程无法单独购买,只能通过注册并购买会员后才能浏览全部课程,且注册需要医学学生的学生证,导致获取难度非常高。田某就趁机借用该名学生的信息注册成为会员,把他想要的那节课程倒卖给他后,再把A公司所有课程全部作为商品出售,发现销量特别好。通过这件事,田某意识到倒卖医学课程比其它课程赚得更多,就开始逐步以倒卖医学课程为主。

 

经过学生之间的口口相传,田某的名气越来越大,来找他购买A公司课程的客户也络绎不绝。眼见生意日渐红火,田某索性创建了一个群,把课程文件上传成群文件。买家在付款后就会被田某添加为群成员,可以自行下载需要的群里的课程文件。

 

后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田某逐渐感到害怕,就把群解散了,通过点对点的形式,直接向买家发送课程文件,开始隐蔽地做生意

 

检察官借力外脑厘清侵权对象

2021年,A公司注意到自家享有著作权的课程在网络上流传。经过调查,A公司锁定了此前曾购买会员身份的田某,并派人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报案。田某被抓捕归案后,案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

 

办案过程中,由于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课程、课件多达400余份,导致被控侵权对象数量庞大、难以具体鉴定田某的侵权行为。面对这一难题,检察官能动履职,全流程引导侦查取证,主动商请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研讨。最终,经专业鉴定,田某所售视频文件与A公司原版医学课程文件内容基本相同。

 

据司法审计,田某通过倒卖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医学课程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在全面细致地审查完相关证据材料后,检察官认为田某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售自行下载、翻录的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医学课程,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233月,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田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听庭评议提升办案质效

为切实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持续推进检务公开,近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组织听庭评议,徐汇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观摩评议。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涉案作品与原作品是否构成复制关系等争议焦点开展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充分阐述了指控的事实与证据,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治教育。最终,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庭审结束后召开评议会。会上,区人大代表们对公诉人的表现给予充分肯定,并建议检察机关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治宣传力度,以案普法,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徐汇区打造知识产权高地提供优质的法治保障。

 

2022年,徐汇区入选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这也对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能级、创新主体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秉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理念,在高质效地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同时,延伸检察职责,主动问需于企、送法入企,以走访座谈、法治宣讲等多种形式,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了解企业知产保护痛点与难点,有效帮助辖区内市场经营主体堵漏建制、防范风险,达成通过办理一案实现救活一企”“治理一片的综合治理效果,为提升区域知识产权治理效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基础。

 

文章来源:上海检察 徐汇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律师提示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刑法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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