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永远无法通过的求职面试。那些求职心切的年轻人,因为误信诈骗团伙成为了受害人。
6月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求职诈骗案。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精心设计骗局,虚构求职岗位,骗取培训报名费,十余名犯罪分子依法获刑。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雷某在某商业广场内成立公司,利用招聘网站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通过这种方式收集到应聘者信息后,该公司再安排人事分发给业务组长,由业务员冒充应聘者当地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应聘者,利用虚构出的岗位、谎称“只要您来我们这儿参加培训学习,面试资格有了,还面试包过呦!”
被害人们经不住诱惑,便会添加假扮的培训机构老师微信,并支付所谓的“培训报名费”。一旦受害人交钱,人事冒充的面试官便会进行虚假面试,以淘汰被害人。
该犯罪团伙共计骗取詹某某、邓某某等多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8万余元。各被告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互有分工、相互配合,根据参与时间、工作内容等分别参与了部分犯罪金额。案发后,各名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弥补了被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十四名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某、雷某等人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等人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雷某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分别依法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具有自首情节,其余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十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出相应的违法所得的情节,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雷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宣告缓刑。
法官说法
房素平
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审判团队负责人
一、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
本案系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主要在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入刑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
电信网络诈骗往往借助互联网,以远程、非接触式的手段,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上述犯罪模式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在信息传递、技术应用、成员分工等方面均呈现链条化特征,社会危害性广泛。
本案被告人分工协作,借助网络招聘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用微信与被害人联络、利用腾讯会议进行虚假在线面试,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赃款,全部犯罪流程均在网络完成,经审理发现,被害人涉及新疆、西藏、内蒙古、河南、甘肃、重庆、云南、广州等省份,遍及全国,危害后果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社会危害性较大。
二、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入罪标准
基于电信网络诈骗社会危害的深入性、广泛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分别为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远低于普通诈骗6000元以上、10万以上、50万元以上的标准。
本案中,主犯刘某、雷某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8万余元,系数额巨大。其余被告人根据所参与的金额,分别构成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
三、量刑坚持宽严有度、罚当其罪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坚持宽严有度,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刘某、雷某负责成立空壳公司,刘某负责管理公司、招聘新人、培训、考核等,雷某负责话术教学、客串角色等,系犯罪的起意者及主导者、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等不仅自己参与犯罪,还将该种犯罪模式教授他人,收取加盟费,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判处实刑。
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在两名主犯的安排下,或担任班主任,联系沟通学员;或担任组长,负责冒充老师及招生;或担任组员,一人分饰两角,扮演老师和人事、负责沟通面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案十二名从犯年龄自22岁至25岁不等,涉世未深、抱着找工作的心态加入公司,参与时间短,采取“周薪”“月薪”方式获利,获利较小,均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宣告缓刑。
四、来自法官的“求职防骗指南”
拥有一份满意的工作本是人生大事,却没想到年轻人急于想找工作的心理,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为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法官建议:
高校应进一步完善就业指导,将“求职防骗指南”纳入就业培训范畴,加强求职防骗宣传,解析常见骗局,增强求职者甄别能力。拓宽就业渠道,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引导毕业生通过官方平台了解就业信息。强化法治宣传,针对劳动法以及求职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解答,提升毕业生法律意识。
网络平台经营者则应加强用户管理,强化对相关主体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发布内容真实性的验证、审核,必要时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对于相关主体发布的异常信息应当动态监测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求职者应增强求职骗局甄别能力,对待遇好、门槛低、招聘人数众多、招聘流程简单到“离谱”的岗位一定要提高警惕。可以在参与招聘前查询招聘公司信息,辨别公司是否真实、有无相应资质,对于收费项目提高警惕,应当要求出具正规发票,防止陷入“收费陷阱”。进一步提升法律意识,入职后发现就职公司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应第一时间离职并报警,切忌“法不责众”“盲从上级”观念,防止误入歧途、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章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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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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