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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直接离!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7月15日分类:转载浏览:175次举报

才刚满40的熊女士,平时需要随身携带放大镜才能看清事物,在偌大的法庭里,她需要律师的转述才能听清法官的言语,这一切都是因为多次家暴后导致的听力受损及视力残疾。结婚十二载,无数次的争吵谩骂,多次被殴打受伤,身心俱疲的她终于鼓起勇气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原告熊某与被告沈某自由恋爱后,于20103月结婚,次年生下女儿小沈。然而,婚后的和谐生活很快便被打破,因为酗酒习惯,沈某对熊某及女儿的打骂成了家常便饭。

 

2015年,熊某的右眼因沈某家暴致伤,构成视力四级残疾。起初,因女儿年幼,熊某一直忍耐,但近些年二人的冲突矛盾愈发激烈。

 

2021 10 月,沈某喝酒后,因为熊某不接电话,用电瓶车头盔砸向熊某进行殴打,而熊某则用菜铲将沈某面部划伤。事后警方分别向双方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20224月,沈某酗酒后用刀具将熊某右手手臂划伤,警方向沈某再次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同年5月,沈某听到母女争执时女儿说了脏话,就用遥控器砸向女儿,致其额头出血。警方第三次向沈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20231月,沈某酒后将熊某及女儿关在门外。熊某报警后,沈某在警车上不断谩骂并突然殴打熊某,致其眼睛浮肿流血,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同年2月,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沈某谩骂、威胁、恐吓、殴打申请人熊某。

 

熊某坦言:之前多次家暴冲突,因为孩子还小,且对婚姻还抱有希望,没有及时做验伤,一忍再忍。现在孩子也大了,不忍了,好聚好散吧。

 

熊某向普陀区妇联及法律援助机构求助。普陀区检察院审核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决定支持熊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20237月,普陀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熊某诉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审中,沈某承认多次家暴的事实,并同意熊某的所有离婚诉求。双方经法庭调解离婚,且当庭生效。

 

离婚调解书除确认解除婚姻关系外,还确认达成以下协议内容:一是离婚后沈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8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二是确认离婚后熊某及女儿依旧对原住所享有居住权。

 

 

鉴于原、被告离婚后仍将继续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法官向熊某告知,倘若沈某再次实施肢体暴力,不排除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熊某或小沈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在结案后,法院、检察院及妇联也会持续跟踪回访关注。

 

法官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家暴情况属实,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直接判决离婚。本案确实存在多次家暴行为,倘若双方不同意调解离婚,也会当庭判决离婚。最后采取当庭调解离婚,一是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及诉请要求并无巨大争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二是经当庭调解后立即生效,不仅提高司法效率,也能更迅速地实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三是离婚后双方仍需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调解有利于缓和双方紧张关系,避免再发生冲突。

 

通常发生家暴时,当事人往往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抱有息事宁人的退让心态,从而错过留存证据的最佳时机。

 

如果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我们应当积极求助,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村委社区、妇联等单位求助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出警记录、讯问笔录、就医记录、伤情照片、录音录像、家庭暴力告诫书等,均是确认家暴情形的有力证据。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类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前提,可直接向法院申请。

 

通常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具备三点要求:

 

01

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

 

02

有具体的请求;

 

03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是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进行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会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当地的公安机关和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等有关组织,有关组织应当协助法院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法院予以训诫,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文章来源:上海普陀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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