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有点闲钱,怎样理财?不少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有着400多万粉丝的某财经“大V”。不想所谓的“大V”名为教人赚钱,实则想“割韭菜”,不但发布虚假广告,甚至明知违反规定,还忽悠粉丝在非法平台交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假广告罪三罪并罚,判处徐某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258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大V”“翻车”
2019年,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期货期权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开设了某非法期货交易平台。为宣传推广,陈某找到了徐某——在某平台拥有400余万粉丝的财经“大V”。两人合谋后,约定由徐某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该软件引流,并收取佣金。
之后徐某便在平台上以发文、直播等形式进行推广,吸引粉丝通过上述非法平台进行期货投资交易。经审计,徐某涉及12个代理账户,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其本人合计收到250万余元。
此外,徐某多次发布广告链接,在被他人告知是诈骗信息后,仍继续发布,导致多名用户被骗,自己从中获利39万余元。徐某还发布广告,推荐粉丝添加未经核实的微信账号,并虚构其为自己朋友,对其荐股能力进行虚假宣传,非法获利19万余元。
三罪并罚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故法院予以三罪并罚。
徐某在非法经营犯罪中,不是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设立经营者,而是主要为平台引流投资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作出上述判决,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李俊英提醒,近年来,非法证券活动的阵地正在向互联网转移,“大V”通过直播、自媒体等形式发布虚假广告或推荐非法交易平台,多种手段引人入局。投资者在非法平台上开户交易,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最终损失惨重、血本无归。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不要轻信所谓的“大V”推荐,一定要选择合法、正规机构,审慎辨别,远离非法平台,坚持理性投资,谨防上当受骗。本案也给“大V”们敲响了警钟,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红、“大V”要想享受流量红利,就必须坚守法律与道德底线,无论是发布广告还是直播带货,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面临的将是自毁形象、自断前程。
文章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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