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彩礼作为一种非常悠久的传统习俗,但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或双方离婚的,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0日,夏某(男)与刘某(女)通过某婚介所介绍认识,2022年11月14日,夏某向刘某给付16万元的彩礼,双方在安徽省领证登记结婚。次日,双方一起回到刘某的老家贵阳。2022年11月21日夏某购买了价值3.5万元的黄金饰品作为“三金”赠送给刘某。双方同居生活六七天后,刘某暂时不想回安徽,夏某因工作原因先行回到安徽。其后,因刘某一直居住在贵阳,未曾回到安徽与夏某共同生活,夏某遂诉至乌当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刘某退还彩礼和“三金”。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夏某与刘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的婚姻生活还没有开始。且双方仅认识四天即登记领证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不曾共同生活培养感情,乌当法院认为夏某与刘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乌当法院对夏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准予夏某与刘某离婚。关于夏某给付的彩礼、“三金”,因双方确未共同生活,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一并返还给夏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文章来源:乌当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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