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离婚要求退还彩礼,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7月06日分类:转载浏览:82次举报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彩礼作为一种非常悠久的传统习俗,但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或双方离婚的,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案情简介】

20221110日,夏某(男)与刘某(女)通过某婚介所介绍认识,20221114日,夏某向刘某给付16万元的彩礼,双方在安徽省领证登记结婚。次日,双方一起回到刘某的老家贵阳。20221121日夏某购买了价值3.5万元的黄金饰品作为三金赠送给刘某。双方同居生活六七天后,刘某暂时不想回安徽,夏某因工作原因先行回到安徽。其后,因刘某一直居住在贵阳,未曾回到安徽与夏某共同生活,夏某遂诉至乌当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刘某退还彩礼和三金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夏某与刘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的婚姻生活还没有开始。且双方仅认识四天即登记领证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不曾共同生活培养感情,乌当法院认为夏某与刘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乌当法院对夏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准予夏某与刘某离婚。关于夏某给付的彩礼、三金,因双方确未共同生活,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一并返还给夏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文章来源:乌当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5221217839
  • 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4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307分 (优于97.7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93篇 (优于89.92%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01154 昨日访问量:67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