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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丈人去世了,他的续弦我还要赡养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7月01日分类:转载浏览:94次举报

百善德为本,敬老孝当先。

赡养父母不仅是伦理孝道,

更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义务。

然而,

今天案件的主人公吴先生,

却认为自己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而且法院还支持他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

 

吴先生(化名)的岳母过世后,他将自己的一套房产给岳父涂大爷(化名)居住。后来,涂大爷和陈阿姨(化名)再婚,陈阿姨就搬进来一起居住。几年后,涂大爷因病去世,而陈阿姨仍住在吴先生的房内。

 

吴先生想将房子收回给有需要的姐姐居住,遂要求陈阿姨在三个月内搬离。可经过多次交涉,陈阿姨非但拒绝搬离,还换了房子的门锁。

 

无奈之下,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阿姨返还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吴先生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要求陈阿姨排除妨害、返还房屋。陈阿姨虽与涂大爷结婚,但她与吴先生并未形成法律的上赡养关系,吴先生无需履行供其居住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和道德是两种基本社会规范,应当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吴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且对陈阿姨并无法定赡养义务,有权要求陈阿姨返还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另一方面,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陈阿姨作为吴先生岳父的续弦,且年事已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持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并在判决中将占用费调整至较低的水平,且给予陈阿姨搬离的宽限期。

 

判决作出后,为避免产生衍生案件,法官继续向吴先生和陈阿姨做调解工作,晓以情理。

 

最终吴先生与陈阿姨达成和解,陈阿姨搬离讼争房屋,吴先生也主动放弃了占用费的要求,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文章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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