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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跟妈妈回家!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30日分类:转载浏览:1739次举报

安全感是孩子行走在这个世界上的底气,也是孩子拥有幸福力的基础。它藏在日常生活的点滴之中,而父母无私的爱、无条件的信任与陪伴,是孩子安全感的源头。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陆晨曦

青东人民法庭

二级法官

 

01

决裂的婚姻

2012年,陈飞与李艺登记结婚。2014年,小宇诞生了。一家三口三餐四季,平淡又幸福。

2017年,李艺因工作所需欲购车,苦于夫妻二人收入有限一时无力承担。李艺遂提出由经济条件较为富裕的公婆资助,不想 啃老的陈飞一口回绝,两人因此多次争吵,感情渐疏。

2022年,陈飞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艺的婚姻关系。经法院调解,两人均表示同意离婚,小宇随母亲李艺共同生活,陈飞按月支付小宇的抚养费并行使探望权。自此,决裂的婚姻,貌似画上了休止符。

半年后,陈飞一如既往接回小宇共度周末。与爸爸在一起,小宇总归是开心的,但情绪却不如之前兴奋。

晚上,给孩子洗澡时,陈飞发现小宇身上布满伤痕,一块一块,青青紫紫,着实让人心疼。在陈飞再三追问下,小宇哆哆嗦嗦地向爸爸说出了受伤的原委。

 

02

受伤的原委

几天前,小宇放学后在妈妈店里做作业,李艺不满小宇的学习习惯,母子两人发生了争吵。小宇破天荒地顶撞了李艺,母子一时间剑拔弩张。

当时,李艺的朋友张叔叔一同在店里。母子之间的教育本应容不下外人,但张叔叔却介入其中。争吵中,张叔叔突然一巴掌打向小宇。

一时间,周围安静得让人心慌。

谁承想,张叔叔接连不断扇着小宇耳光。小宇哭喊着、挣扎着,但张叔叔视若无睹,竟对小宇拳打脚踢、出言辱骂。张叔叔的暴力行为造成小宇全身多处不同程度受伤。

陈飞听着,久久不能回神。待他回过神来,立刻报了警。警察调取并查看了李艺店内监控,立案受理了小宇被打案。

回家的路上,陈飞脑海中一遍遍放映着监控中的一幕幕,他无法理解,作为母亲的李艺为何竟对张叔叔的暴力行为无动于衷,小宇可是李艺十月怀胎生下的孩子!

小宇告诉陈飞,他害怕妈妈,不想回妈妈家,要和爸爸在一起。

为满足孩子的心愿,缓解孩子内心焦虑,陈飞将李艺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宇的抚养权归属,由陈飞抚养小宇。

 

03

沉默的坚持

翻开卷宗,我的内心是极其复杂矛盾的。夫妻离婚还不到一年,年幼的孩子却受到了身心上的极大伤害,这个伤痕累累的孩子,让我疼在心里。法庭里的家事纠纷,处理起来总是异常棘手的。而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变更,处理起来更要慎之又慎。一个决定、一次判决,可能影响孩子一生的幸福和未来人生的道路。

我没什么好说的,小宇的伤不是我弄的,陈飞起诉我纯属无稽之谈!我作为孩子的母亲,教养孩子的方式,他无权干涉。庭前,法官助理和李艺电话沟通并无实质进展,李艺不愿多谈。

考虑小宇的近况,经过研判,我决定尽快排庭调解。

法庭中,陈飞与李艺遥遥相对。本以为会是硝烟弥漫的庭审,两人却相对无言。李艺的沉默与她给我留下的印象很不一样。我率先打破沉默,询问李艺对案件的看法。

我没有想伤害孩子,看到朋友打孩子我心疼不已,但当时我正在气头上,事后我也觉得非常对不起孩子。朋友的行为公安机关已经在处理。作为母亲,我不想放弃抚养权……”李艺很舍不得小宇,小宇跟了陈飞以后,我就很难再见到小宇了,而且陈飞根本不适合抚养孩子。 

在李艺心中,陈飞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完全就是在和自己孩子。

 

04

僵持的破冰

变更抚养权并不意味着对孩子放手,也不意味着和孩子断绝母子关系。考虑到孩子现在的心理状态,放下夫妻纠葛,倾听孩子的心声才是父母应该做的。听了我的话,李艺仍然默不吭声,沉默而坚定地表明她不愿意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态度。

双方都沉默的案子是最难把握的,案子似乎进入了死胡同。我知道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释法都是无效的,我开始转而询问双方小宇成长的经历。从他们的只言片语中,我看到了解纷的希望:陈飞和李艺虽然矛盾颇深,但他们关心孩子的心是一样的,只是表达方式不同。

沉默许久的陈飞开口了:小宇因为这次被打,伤得很深,他害怕与妈妈一起生活。我希望李艺能够尊重孩子,理解孩子的痛苦。

听了陈飞的话,李艺有些吃惊。

目前,为了孩子的心理健康,建议孩子跟随父亲生活一段时间。最重要的是保护孩子,让孩子尽快稳定情绪。我轻轻地给李艺递上纸巾,你的探望权也不会被剥夺,你照样可以照顾、关心孩子。

随着一声沉重的叹息,李艺对孩子的抚养权作出了让步,同意小宇随陈飞共同生活。两人重新商量了抚养费的给付标准。这起纠纷以调解结案。

有人说,世界上没有100%的好父母;也有人说,世上无不是的父母。作为一名母亲、法官,我时常在思考:怎样的父母算是称职的,怎样的家庭教育算是成功的?法律作为社会的底线,明确了涉未成年人纠纷的审理原则和具体规定,但以其作为称职成功的标准,是远远不够的。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法官能做的不仅限于依法判决,更重要的是在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引导、传递科学的教育理念,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提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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