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扫码送大鹅!”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29日分类:转载浏览:215次举报

大鹅要吗?扫码送大鹅!

最近,你在地铁口

碰到过这样的推销吗?

 

做任务送小礼品

这种地推方式再常见不过

那么将手机交由他人操作

转发链接等信息至自己的微信群中

可以免费获得一个大鹅玩具

你愿意吗?

 

实际上,犯罪嫌疑人通过送玩偶引流,最终服务的还是电信诈骗!2023517日,虹口区检察院对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出庭支持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以玩偶为诱传播诈骗信息,致使数人被骗。

 

下套:转发链接送玩偶

 

我当时手里缺钱,在安徽老家逛街时了解到做地推可以挣钱,于是就在别人的介绍下进入了全国地推群”20229月,西某在全国地推群结识了一个昵称为尊神的人。在尊神的介绍下,西某同妻子陈某某、亲戚朱某某等五人来到上海,宣传手工活兼职,每成功邀请一人转发信息即可拿20元提成。

 

来到上海后,他们先后在虹口、闵行、浦东等多个区开展地推活动,并拉拢熟人一起推广。每到一个地方,就冒充某知名文具品牌的工作人员,谎称招聘组装圆珠笔和串珠子的手工人,同时将目光对准那些对毛绒玩具感兴趣的人。他们以免费赠送毛绒玩具为饵,引导目标人员将手工活信息分享在自己的微信群内。

 

该群人数必须大于35人,才可以领一个毛绒玩具,最少可以有一个群,最多不能超过10个群。随后我们还要删除发布人手机内的群聊信息,并且用视频记录。这样才算成功一个。朱某说。删除群聊记录是为了防止对方意识到不对劲后将信息撤回。如果信息被撤回,他们就白忙活了。

 

每天任务结束后,会有人以虚拟货币或支付宝口令红包的形式与他们结算工资,网购毛绒玩具的费用也可报销。

 

同年10月,徐女士、王女士等人在微信群里看到消息,内容是“@所有人,群里有没有找工作的!和一个名为手工活招聘信息的腾讯在线文档。他们表示点开文档后,会看到一个二维码,扫码即可进入咨询窗口,我点了咨询窗口后有客服给我发了一个网址链接,并告诉我通过链接可以下载一款叫‘8G’APP,操作好后可以在里面做任务赚钱。徐女士说。

 

下载并注册好这款APP后,他们会被逐步诱导进入一个微信群聊,在群里会有人不断强调只有刷单才能接到做手工活的兼职,并且重复发刷单和佣金的截图。然后我就咨询如何才能接到刷单活,在群管理员的引导下做了2单,这2单本金和佣金都返给我了。王女士说道。当她想继续时,却被告知需要添加另一个人的微信,进行不同的任务。

 

添加完微信后,王女士又刷了5单,4单的本金和佣金都返给我了,第5单开始他就不返还了,需要再连续做4单才能返现。这个时候,她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报警。

 

据统计,西某等人向群组成员数共计7000余人的通讯群组发送诈骗信息,致使徐女士、王女士等人被骗取钱款共计20余万元。到案后,西某等人表示自己在地推过程中就已经发现异常,认识到所宣传的是虚假信息,但是抵挡不住诱惑,明知违法却没有收手。

 

经审查,西某等人结伙,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网络刷单诈骗马甲重重,不断迭代更新,但其本质不会发生变化。大家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诱惑背后藏陷阱。刷单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要相信先充值后返利或要求垫资的兼职任务。同时,要保护好个人手机等电子产品,当心玩偶的诱惑,不要被蝇头小利蒙蔽,成为他人行骗的工具。

 

文章来源:虹口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5221217839
  • 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4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307分 (优于97.7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91篇 (优于89.92%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00931 昨日访问量:67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