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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放学路上打闹受伤 ,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28日分类:转载浏览:310次举报

小飞和小媛是某小学的学生,两人既是同班同学,又是好朋友,经常在一起玩儿,一起放学回家,可突然一天他们可能自己都没想到,小小年纪却打起了官司,成了原被告的关系,起因是放学路上发生的打闹受伤了,那么这种情况到底怎么划分责任?又该如何赔偿呢?本期法行槐荫,一起来探讨相关法律知识。

 

一天傍晚,小飞和小媛在放学路上一言不合便开始追逐打闹,过程中小媛突然捂住嘴巴,说自己的一颗门牙被小飞用水瓶打断了。随后,小媛被父母带到医院去治疗,诊断为门牙外伤,当天支出医药费1500元。

 

但是牙齿的受伤还需要后续的多次治疗,小媛的家长找到了小飞的家长要赔偿,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小媛的父母作为代理人将小飞和他的父母告到了槐荫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1500元、后续治疗费17500元、误工费4000元,共计23000元。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因言语不和产生矛盾,被告在追逐原告过程中,原告的门牙折断,考虑到事发时仅有原被告二人在场,常理下原告不可能作出自残举动,结合病历中患者被外物撞击致门牙折断的诊断记载,及事故发生后被告父母与原告父母的微信聊天内容,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致害方造成原告本次受伤的损害后果,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因此被告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这次意外的受伤事故小飞应该承担责任并赔偿,但是小媛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是她作为一名学生,应有与其心智发育水平相当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而其不顾自身安全和被告追逐打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受伤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因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伤害责任确定了,承担责任的比例也确定了,那么赔偿费用怎么认定呢?经鉴定原告牙齿属于冠折,不构成伤残等级。18岁成年后治疗费用约2500元,每10年更换1次。根据鉴定意见及中国女性平均预期寿命,原告18岁之后的义齿修复费约为17500元,其主张在合理范围之内,故按被告的责任比例支持其中的14000元。而对于原告主张其父亲为照料自己产生了一个月的误工费损失,被告不同意赔偿此项费用,且仅凭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误工费损失,故法院对小媛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小飞及父母赔偿小媛医药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共计15200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孩子玩闹引起的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孩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孩子是在学校期间受伤,学校如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家长和学校都应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让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引发矛盾纠纷。

 

 

文章来源:槐荫区法院新媒体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律师提示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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