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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万赔偿款,生母和继母、共同抚养人如何分?法院这样判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27日分类:转载浏览:254次举报

日前,随着一笔108万余元资金汇入镇原县法院账户,一起生母与继母、共同抚养人间长达五年的继承、共有纠纷案件,即将进入收官阶段。

 

事情还得从三十年前说起。1993年,焦某(女)与户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成婚,次年生育一子户某某。2001年,在户某某七岁的时候,焦某与户某离婚,户某某随其父生活,同年户某与张某再婚组成家庭。2005年,户某因故死亡,张某某入赘户家,和张某共同抚养户某某等人。

 

2015年,户某某参军入伍,20188月,户某某不幸因公牺牲。此后,由于焦某与张某、张某某等人未能就户某某个人遗产及部队赔偿款分配之事达成协议,户某某所在部队暂时中止有关赔偿事宜。

 

20229月,焦某将张某、张某某二人诉至镇原县法院,请求分得相关款项70万元。

 

法院查明

经部队结算户某某奖励工资、补发工资、养老保险、丧葬费、伤亡保险等合计1099377.3元。还查明,户某某生前无债权债务,无论是其所在部队,还是生母焦某、继母张某、共同抚养人张某某,均未提供其遗嘱或遗赠协议。

 

法院认为,在部队核算费用项目中,其中有83717.3元系户某某生前应得工资,属于遗产范围,应适用继承法律法规进行分割。其余的1015660元,是部队按照规定给付的赔偿款,不属于遗产,应适用共同共有法律法规予以分割。

 

因户某某未留有遗嘱和遗赠协议,其遗产应以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继承人的确定,法院认为,焦某身为生母,张某作为继母且自户某某7岁起就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该二人同属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某虽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对户某某也尽了一定抚养义务,本着兼顾公平原则,可适当分得遗产。

 

对于遗产的分割,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焦某等三人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按照焦某45%、张某50%、张某某5%的比例分割为宜。

 

关于共同共有人的确定,参照法定继承人范围进行界定,即焦某、张某、张某某三人均为101万余赔偿款共同共有人。

 

对于该笔赔偿款,亦参照遗产分割比例分配。

 

法院判决

在扣除部队垫付的费用和张某、张某某共同支付的丧葬费后,对于户某某的遗产、补偿款,焦某分得47.9万元,张某分得53.3万元,张某某分得5.3万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焦某等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20234月,焦某向镇原县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协调,户某某生前所在部队将资金如数支付。

 

目前,该案正在办理领款手续中。

 

 

文章来源:镇原县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律师提示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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