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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母女鸠占鹊巢!法院判决:腾房并支付58万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26日分类:转载浏览:1360次举报

凭借一份遗嘱,第三者的女儿到法院起诉争房产,输了官司后还赖在房子里不走,古稀之年的钱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房子。

 

日前,北京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母女二人腾退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58万元。

 

钱女士和丈夫赵先生结婚几十年,生了一对儿女。赵先生自2001年开始与他人同居,居住在他与妻子共有的位于西城区的房子里,直至2011年去世。

 

赵先生去世后,钱女士和儿女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确认赵先生在该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由钱女士继承。

 

这时候,第三者的女儿刘女士却和钱女士打起了官司。她拿出一份赵先生订立的遗嘱,称赵先生去世前,已经订立了遗嘱把自己的房产份额遗赠给自己。刘女士并非是被继承人赵先生的亲生子女。

 

2020年,刘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涉案房屋所有权的50%份额归其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在自身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倡导的一夫一妻制、夫妻互相忠实的基本道德义务与伦理要求,也违反公序良俗、违背了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

 

刘女士之所以成为房产份额的受遗赠人,与其母亲和赵先生同居有因果关系。如果这样的行为得到支持,就会变相使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免于追究,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因此,法院以赵先生的遗嘱内容有违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其无效,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输了官司后,刘女士和母亲还继续居住在案涉房屋内,钱女士一家多次催促二人腾房也无济于事。钱女士只好提起诉讼,要求二人立即腾退返还房屋,并支付20年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此前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赵先生所立遗嘱无效,钱女士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刘女士与母亲没有合法依据在此居住,应尽快将房屋腾退返还给钱女士。此外,法院还认为,二被告入住案涉房屋,切实损害了钱女士作为产权人的经济利益。法院参考北京市房地产年鉴中公布的案涉地段的历年租赁成交均价,酌情确定被告母女二人向钱女士支付20年来的房屋使用费共计58万元。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北京西城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律师提示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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