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消极怠工还是诈骗底薪?起底“套路应聘”骗局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24日分类:转载浏览:293次举报

也许你听过

不少套路贷的故事

那你知道套路应聘

【不法分子】为了不劳而获

伪造收入证明夸大履历业绩

营造完美人设钻企业用工漏洞

啥事儿不干专门骗取底薪

骗了一家又一家

拖过一月又一月

……

 

59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将杨某批准逮捕,全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维护辖区营商环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情介绍

杨某在17年前来到上海做起了服装销售,后来自学考出了证券从业资格证,转行到金融机构做销售。这原本是个励志故事,她却在一次次选择下逐渐走上了不归路。

 

因为有过金融机构销售的经历和兼职的经验,加上近几年贷款投资失败,杨某就开始琢磨怎样才能来钱更快更容易,歪心思之下就想到了去多家公司面试入职骗取底薪的计谋。

 

杨某十分聪明,瞅准的都是入职审核比较宽松的小型金融、科技、咨询企业,以及工作管理容易有疏漏的销售类岗位。因为销售类岗位本身对学历要求不高,哪怕她只有成人自考大专学历也能踏进门槛;工资结构分为底薪和提成,哪怕零业绩也可以拿底薪;工作基本不用打卡或者坐班,便于她同时入职多家企业骗薪。甚至,杨某还加入了一个骗薪小圈子,大家发现有比较好骗的大冤种公司,会互相推荐,组团去吸血

 

杨某的应聘套路

 

更是练得炉火纯青

 

去应聘面试之前

 

准备好一整套伪造的资料

 

漂亮的简历+

 

P出来的离职证明+

 

花钱请人制作的高薪银行流水

 

无一不彰显着杨某

 

闪闪发光的从业经历

 

明明是底层销售,她却吹嘘自己是销售总监、销售冠军,月销量300万,手上捏着一大把优质高净值客户,轻轻松松就能给公司带来大量营收。企业还以为自己捡到了宝,心甘情愿许诺高额底薪,就此踏入了杨某的骗薪圈套。

 

吹得天花乱坠,可事实呢?她什么都没为公司做过,仅仅就是入职了。被害公司负责人愤愤不平,如果说做过什么,那就是找了几个人来骗我们。

 

杨某入职之后自然是不出一分力的,她采取了能混就混、能拖则拖的策略,网上工作日志按照模板随便填,今天上午去闵行拜访客户张先生,下午去浦东拜访客户李阿姨,实际上要么在享受生活,要么在套路应聘下一家。零业绩太久公司找谈话,她就花点小钱找来阿姨、爷叔扮演自己的高净值客户,到公司表现出对理财产品很感兴趣的样子,但是需要回家再考虑考虑,这一考虑就没了下文。大多数情况下,不出半年,她就被辞退或者主动离职,拿着骗到手的底薪再去祸害下一家。

 

今年1月,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向警方报案称,公司去年招聘入职了几名新员工,因为没有达到考核要求所以将他们辞退,近期却偶然发现这几人当时同时在其他公司入职领取底薪,这才发现被骗。静安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于44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其余均另案处理)。

 

到案后,杨某起初妄图用业绩不够理想等托词来掩盖自己骗薪的事实,还说我就是正常上班工作。在被害公司负责人提供的证言和书证、受雇阿姨徐某某、孟某某(均另案处理)的供述等一系列互相印证的铁证面前,杨某不得不承认了自己骗薪的事实:我做不了业绩,本身文化水平低,只能想办法骗个底薪。入职的时候,就没打算为这些公司工作。这些公司都是我研究过的,不需要坐班、不需要打卡。

 

经审查,20201月起,杨某为骗取薪资,通过伪造简历、个人银行流水、离职证明和社保记录,捏造从业经历和客户资源,骗得多家企业与其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在不开展工作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企业钱款数万元,已达诈骗罪入罪标准,尚有多节诈骗事实在进一步查证中。

 

检察官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涉嫌诈骗罪。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将杨某批准逮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套路应聘极具隐蔽性和危害性,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还挤占了就业机会,破坏了正常的职场秩序。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不法手段骗取公司薪水,养成好逸恶劳的习惯,只会将自己的人生一步步推向深渊。企业也需要做好背调工作,仔细审核应聘者材料,落实好用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静安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10万元;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诈骗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5221217839
  • 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4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307分 (优于97.7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91篇 (优于89.92%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00787 昨日访问量:83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