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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团伙背后谁在供货?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18日分类:转载浏览:171次举报

独特的设计,稀缺的原料,精细的工艺,经过数十甚至上百年时间对产品的打磨,才能成就享誉世界的知名手表品牌。许多人对名牌手表情有独钟,而有的人则从中发现了赚快钱的商机

 

2021年,徐汇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余某乙等人通过群发短信、微信的方式,对外发送低于市场价的各类世界名表的销售信息,来诱导消费者购买仿冒的国际知名品牌手表,涉案金额逾人民币一千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注意到,在余某乙的背后可能存在一个供应仿冒名牌手表的制假团伙,便决定顺藤摸瓜打击犯罪。经徐汇区检察院追捕,徐汇公安分局于20217月先后对余某乙的上家余某甲,以及为余某甲制假提供帮助的秦某、梁某等人实施抓捕行动。

 

在将余某甲、秦某、梁某等人抓获的同时,民警还从余某甲租赁的仓库内查获仿冒名牌手表500余块及尚未组装的仿冒名牌手表配件等赃物,在秦某某、梁某某的工厂内分别查获大量仿冒名牌手表配件。

 

小店老板成制假大王

 

据三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交代,余某甲本是手表城内一间小店铺的老板,销售着各式普通品牌手表及手表配件。2020年初,在听说假冒大牌的手表成本低、利润高后,他便投身其中,组织了一批人员,联合有加工合作关系的秦某、梁某等人,构建起一条功能完整、分工明确的假表制造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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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余某甲向秦某的工厂下订单,委托其根据自己提供的样品制作表壳、底盖,并在底盖上印制大牌手表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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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由梁某的公司对手表配件进行电镀上色,给不锈钢的配件镀上有质感的金属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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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余某甲从市场上买来机芯,安排其他人员将上述配件及机芯拼装成成品仿冒名牌手表,再以200元左右每只的价格出售给下游假表销售商余某乙等人。

 

经查,下游假表销售商余某乙向余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余某甲向秦某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00余万元,向梁某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0余万元。

 

202111月,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余某甲、秦某某、梁某某三人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深入研判证据材料,针对商标犯罪链条化、组织化的特点,梳理该制假销假产业链的各个端点,上溯源头,追捕到案生产假表的余某甲,并以其为关键连接点,全面处理假冒手表配件生产、镀膜、组装、仓库管理等人员,形成覆盖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的全链条打击,织就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法网。

 

检察官温馨提醒大家,高仿的冒牌货徒有其表而质量堪忧,各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选择有品质保障的官方或正规渠道,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商品保持警惕、认真辨别。各位生产经营者也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坚决杜绝攀附他人知名度、影响力的犯罪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文章来源 徐汇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法条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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