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虎毒不食子”,子女是父母的心头肉,但是有些人却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以送养收取“营养费”为名,做出将自己的亲生孩子拐卖的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儿童案。
2022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海东市第二人民医院分娩一名男婴,因与丈夫经常发生矛盾,徐某某回娘家居住。2022年6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快手”APP发布送养孩子的消息,马某某与其取得联系,徐某某向马某某提出收养孩子需要支付10万元“营养费”,二人在讨价还价后最终商议收取5.5万元“营养费”。2022年6月14日,马某某给付徐某某5.5万元“营养费”,并与徐某某签订领养孩子协议书,之后被告人徐某某未核实对方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等详细情况直接将孩子交由马某某等人抱走。所得钱款大部分被徐某某用于偿还借款,少部分用于自己花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发布送养子女的消息,并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财产将亲生男婴出卖,是典型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其将违法所得用于偿还借款及自己花销,具有明显非法获利的目的,该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依法惩处。遂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3年3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追缴55000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案件已生效执行。
我国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出卖自己亲生子女,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而且严重侵害了婴儿的人身权益,最终,徐某某也为自己的愚蠢和无知付出了惨痛代价。
文章来源:乐都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律师提示
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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