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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 小案不小办|抚养权变与不变,不让孩子成长留遗憾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16日分类:转载浏览:414次举报


不辞群众小事,方显公仆担当

 

小案件里有大民生,一件件不起眼的“小案”,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即日

 

郓城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辟“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专题

 

“小案件”释放“大道理”

 

传递社会公平正义正能量。

 

案情回顾

  张某与崔某于20221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崔小甲、婚生子崔小乙由父亲崔某抚养。20233月,张某将崔某诉至郓城法院。

 

  原告张某诉称,两人离婚后,崔小乙一直跟随自己生活,请求变更崔小乙的抚养权到自己名下,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崔某辩称,原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自动放弃了崔小甲和崔小乙的抚养权,自己为争取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放弃了抚养费,并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让与原告;原告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不让自己探望和抚养崔小乙;原告没有收入,不具备抚养崔小乙的经济条件。

 

  郓城法院家事法庭程英法官细致梳理案情和证据后认为,稳定的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关系,没有特殊情况,不宜轻易改变。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基本原则,崔小乙已年满8周岁,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不能或不宜继续抚养崔小乙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考虑到在庭审的紧张氛围中孩子难以真实表达意愿,程英法官庭审结束后面对面询问孩子,通过亲切聊天让孩子放松情绪,孩子在轻松温馨的谈话中吐露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崔小乙认为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都挺好,渴望拥有完整的家庭。

 

  在了解到崔小乙的真实意愿后,程英法官更加确信此案不能简单的“一判了之”,只有让原被告充分认识到应当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思考解决双方矛盾,才能让孩子最大程度享受到父母双方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程英法官与原被告再次沟通交流,耐心释法理、说情理,有针对性地化解双方心结,教育引导双方从孩子的利益出发,积极配合对方行使抚养权或探望权。双方最终和解撤诉。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基本原则。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对崔小乙的抚养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双方理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

 

 

文章来源:郓城县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提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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