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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的委屈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15日分类:转载浏览:115次举报

这天,我接到了一通当事人的电话:龙法官,感谢您的良苦用心,判决里的嘱咐,我都读懂了。今天是我爸生日,我这就过去呢,一家人热闹热闹!

 

放下电话,我很欣慰。原来判决书的作用真的不仅在于定分止争,也能让当事人在字里行间读懂司法倡导的价值。

 

伤心的老人

 

法庭上,两位耄耋老人情绪激动。他们膝下有一儿一女,老人在郊区和市中心各有一套房子。因为市中心房子小,为了居住舒适,两位老人一直与儿子一起住在郊区的大平房里。市中心的房子由儿子打理,对外出租,不菲的租金足以补贴两位老人的生活。因为郊区的平房要拆迁,老人盘算着儿子没房,就把市中心的房赠给儿子,办理了房产过户。当时与儿子约定,要养父母的老,同时房子出租的租金还和之前一样,给老两口作日常养老之用。

之后,他们以为儿子会加倍关爱父母,但没想到儿子了。起初儿子还像往常一样帮父母打理房子,租金全部上交。可随着大平房拆迁后2套小的安置房落实到位,儿子与老人分开居住,日常探望的次数越来越少。老人看病就医,几乎都指望女儿,最后甚至租金都被儿子据为己有。

两位老人觉得,儿子得了房就忘了爹娘,伤心之下,就以儿子未履行附义务赠与合同为由,将儿子告上法庭,想把赠给儿子的房产要回来。

 

委屈的儿子

面对两位老人声泪俱下的控诉,儿子道出了自己的委屈

 

他说,父母年轻时在京外工作,带着更小一点的女儿共同生活,将自己寄养在爷奶身边。童年时与父母的疏离感对日后的生活或多或少产生了影响,他总觉得父母对妹妹的感情不一样,但也从来没敢与父母提及。

 

长大后他成了一名出租车司机。工作虽然辛苦但收入还不错,他把攒的钱都交给父亲打理。十多年前,家里决定举全家之力买了市中心这套房。父母后来把这套房赠给他,更让他觉得自己与妹妹一样受父母重视,他感恩父母,决心加倍对父母好。

 

2020年开始的疫情对出租车行业影响严重,他收入锐减,无奈只能把租金挪作他用,又羞于向父母说明情况,也不想他们操心担忧。加之的哥接触人员范围广、流动性大,为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他探望父母的次数越来越少。偶尔妹妹问起近况,他都搪塞过去,拜托妹妹多照顾父母。

 

爸妈,儿子没有忘恩负义,只是不知道怎么与二老沟通。儿子错了,以后一定常回家,明天就把租金汇过去!”  法庭上,儿子保证。

 

法与情的考量

本以为话说开了,父子之间的心结便能解开,案件能够调解结案。但让我没想到的是,两位老人执意坚持诉讼请求,他们不相信儿子的口头承诺,担心老无所依。

 

庭审中,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诊疗记录、网购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可以认定儿子在2019年之前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照料父母生活的主要义务,2020年以后虽然与父母分开居住,照料频度明显减少,却也并没有达到拒绝赡养的程度。除了逢年过节给父母寄送礼物,兄妹俩还经常商议父母的就医、养老等生活琐事。对于父母指出儿子未一如既往给付租金收益、少来探望等情况,儿子也当庭进行了解释,并当即划转部分租金以履行承诺。考虑到儿子职业的特殊性,在特殊时期为照顾老年群体身体健康疏于走动,其解释也符合常理。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儿子目前的行为尚未满足法定撤销权的行使要件,父亲的诉讼请求应依法被驳回。

 

在判决书中,我着重分析了为何父亲现在无法行使撤销权,同时警示儿子,根据《民法典》规定,如其无视赡养义务,一旦达到法定撤销权的行使要件,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撤销权收回房屋。进而,我将《孝经》写入判决书,以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劝告为人子女者,要以慈乌反哺的本心善待父母,使其安享晚年。

 

一方是对晚年生活充满不安的父亲,一方是委屈而又深感歉意的儿子。父母将房产无偿赠与,是爱子;儿子默默承受生活的重担,避免给老人带来健康隐患,也是爱。家和万事兴,是家庭幸福、家道昌隆的重要保证,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是家庭成员之间爱的双向奔赴。

 

如何撰写裁判文书,才能既说清道理又警示儿子,是我在这起案件办理中着重思考的。书架上的《孝经》给了我启发……最终依法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并以法律规定和《孝经》警示儿子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既有利于家庭走向和睦,避免后续纷争,又有利于儿子感恩父母馈赠,敬畏法定义务。

 

愿这个家庭以法庭沟通为始点,将爱与责任融入生活点滴,安享和睦。

 

文章来源:东城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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