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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儿把重病的我推给了儿子......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13日分类:转载浏览:197次举报

夫妻并不仅仅是一种称谓

 

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夫妻双方缔结婚姻

 

家庭成员间

 

应互相帮助、互相扶持

 

主动履行扶养义务

 

近日,哈尔滨市阿城区法院

 

审理了一起夫妻扶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再婚,再婚前各自育有子女,均已成年。2023年1月,妻子张某被查出身患重病,需花费大额医疗费用。李某以张某有自己的儿子,应当由其儿子承担赡养义务为由,不顾患重病住院的妻子单独返回家中,并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因难以支付生活费和住院费,张某将丈夫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有互相扶养义务。现张某身患重病,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李某作为丈夫,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故对张某提出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李某虽然辩称应由张某的子女依法承担赡养义务,但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法院对李某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相濡以沫,是我们对一份感情最恒久的期待。法律赋予了这份期待最实在的浪漫,使那些曾经立下的山盟海誓,都不再是说说而已。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条款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精神上和生活上有相互照顾和扶助的义务。该义务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是婚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具有法定性。夫妻双方关于放弃或免除对方扶养的约定均为无效。因此,无论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感情是否深厚,实行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必须履行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即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

 

经济上的扶养属于物质内容,根据法律条款的规定,通常认为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扶养费: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一方确需扶养;三是一方有能力扶养却又不扶养。

 

实践中,“一方确需扶养”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一方因病或其他原因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自食其力;

2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一方没有固定收入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

 

 “有能力扶养”主要结合另一方的工作性质、收入情况、消费支出等因素来判断。扶养费一般包括医疗费、生活费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其他必要开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扶养人的能力和当地居民的人均生活水平来确定扶养费的给付标准。此外,夫或妻对于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还会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哈尔滨市阿城区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条款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精神上和生活上有相互照顾和扶助的义务。该义务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是婚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具有法定性。夫妻双方关于放弃或免除对方扶养的约定均为无效。因此,无论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感情是否深厚,实行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必须履行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即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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