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盛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跑腿代购行业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跑腿外卖员贩卖国家二类管控精神药品“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构成犯罪的案件,并围绕案件中反映的问题向相关平台企业发出了司法建议,助力筑牢寄递行业的法律防线。
跑腿小哥违规代购“安眠药”
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系A公司的跑腿小哥,在明知客户滥用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A公司线上平台接下内容为代配“思诺思”的订单,并以本人身份至多家医院编造失眠病症,配得大量“思诺思”后高价贩卖牟利。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思诺思”学名“酒石酸唑吡坦片”,虽可用于治疗睡眠障碍,但如果使用不当,可能发生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依赖,具有使人形成瘾癖的危害特性。更为严重的是,该药物是国家管控二类精神药品,在出于非医疗目的滥用时,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毒品。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依法对其作出了刑事处罚。
诉源治理找症结
上海闵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A公司作为平台企业,在业务监管、员工培训考核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监管存在漏洞
根据《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和《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的规定,禁止寄递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A公司平台存在监管漏洞,对寄递物品登记、客户与跑腿外卖员之间沟通联系记录的审核监管不到位、不及时,未能及时发现、处置异常订单。
二、日常业务培训缺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闵行法院发现跑腿外卖员对于相关药品的法律属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认识不深,可见A公司未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对跑腿外卖员组织业务培训和学习。
三、监管措施执行不到位
在经营过程中,A公司对于频繁发生的违法行为亦未有所察觉,未进行内部整顿,可见内部监管制度、措施未发挥应有作用。
司法建议开良方
为规范寄递行业的日常秩序,助推其健康发展,防范利用寄递新业态实施贩卖违禁品行为的发生,针对案件中发现的上述问题,上海闵行法院向A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一、利用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管
A公司作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方,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加强对平台的监控。
1. 将“思诺思”等国家管制的所有精神、麻醉药品名称及其同音字、拼音、缩略语、相关的网络暗语设置为平台敏感词,并做到及时更新。在平台用户界面告知客户不得寄递上述管制药品,并告知相应法律风险。
2. 通过定期检查订药品订单、对跑腿人员与客户聊天取消订单原因进行核查等方式,准确掌握、及时发现、处置异常订单。
3. 关闭公司内开放式聊天区,防止跑腿外卖员在公司聊天区内交换相关违禁品接单信息,避免违法犯罪行为在跑腿外卖员间进一步扩散。
4. 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跑腿业务员在从事寄递业务期间的移动轨迹进行研判,对于频繁进出相关医院的跑腿业务员进行重点监控,有效排查风险隐患,发现可疑或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流程
在制度建设方面,A公司应当吸取此类案件的教训,深入挖掘案件反映出的管理漏洞,发现流程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加以细化和完善,加强部门内外的监督和制约。
1. 与跑腿快递员在入职前签订协议、承诺书等书面文件,禁止跑腿快递员到医院代配处方药。
2. 对平台跑腿人员进行实名管理,严格遵守实名登记、身份核验制度。
3. 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惩戒、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
三、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健全从业人员培训考评机制,积极开展预防和处置违法犯罪专题培训,积极开展预防寄递违禁品宣传。开展以案说法,让全体员工深刻认识到触犯法律底线的严重后果。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常态化普法教育,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让员工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协作配合提质效
A公司收到上海闵行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及时函复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如下整改:
一、完善管理制度
升级优化APP客户端,在APP设置关键字,严禁下单包含“思诺思”“阿普唑仑”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并把同音字、拼音、谐音等相关词都设置了敏感词。同时关闭跑腿人员和客户聊天功能,避免客户在聊天区下单违禁品。
二、完善监管流程
在跑腿人员注册协议里增加了禁止跑腿人员代买、代送精神类药品和违禁品的要求,跑腿人员身份信息在注册账户时与公安联网审核,并附上《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链接。
三、完善培训制度
第一时间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在跑腿人员的培训流程里增加了国家精神类药品的管控学习培训,对所有在线的跑腿人员增加安全考核。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加大日常检查力度,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法官说
上海闵行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代购违禁药品不仅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秩序,也为吸毒人员客观上提供了便利条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
法院在惩治寄递行业存在的犯罪行为的同时,将预防和监管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重点关注和防范新领域中新型犯罪的滋生,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和谐。
通过快递小哥代购违禁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对各项社会管理制度提出了考验,这一问题的解决,一方面有赖于法律知识的普及,需要进一步提高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需要以点带面,扎紧管理制度牢笼,加大惩处力度,持续压缩犯罪空间,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塑社会清朗环境。
文章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律师提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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