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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父生活遭家暴,法院发令守护“折翼天使”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11日分类:转载浏览:778次举报

父母离婚后

 

儿子欢欢跟父亲共同生活

 

但在后来的相处中

 

欢欢却多次受到父亲家庭暴力

 

甚至被殴打、长时间罚跪......

 

以至于出现抑郁倾向

 

无法忍受的母亲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

 

她能获得支持吗?

 

法院如何守护折翼天使

 

随父亲生活遭家暴

 

2017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经法院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两人一致确认儿子欢欢随父亲共同生活。

 

2020年,王女士以欢欢多次受到父亲家庭暴力为理由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要求欢欢改随母亲共同生活。

 

案件审理过程中,欢欢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自己书写的情况说明,他在说明里表示:

 

情况说明

陈先生的教育方式过于严厉,会采用殴打、长时间罚跪等方式教育,并曾用椅子砸击导致欢欢门牙断裂。

 

因遭受了父亲家暴,欢欢不愿参加暑期游泳课程,怕身体伤痕及淤青被其他同学嘲笑。

 

欢欢曾多次向陈先生提出想和母亲共同生活,但陈先生回应他儿子是父亲的全部,如果儿子离开,父亲的生活就会完全失去意义,这导致欢欢不忍心离开陈先生。

 

长期的家暴,导致欢欢有了抑郁倾向,现在非常渴望随母亲共同生活。

 

抚养关系终变更

 

庭审过程中,欢欢以证人身份到庭作证。为避免孩子遭受二次伤害,经父母双方同意,法庭对欢欢进行了单独询问。

 

欢欢清楚表明自己愿意随王女士共同生活。法庭将记明孩子意思表示的笔录交原、被告阅看并质证,陈先生和王女士均无异议。

 

陈先生要求法庭给予他和欢欢单独交谈的时间,法庭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

 

最终,陈先生在明确孩子心意后,同意变更抚养关系,该纠纷以调解结案。同时,陈先生向法院明确表示不处理欢欢探望权事宜。

 

 

法院随访 驱散阴霾

因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法院对案件进行回访。

 

欢欢告诉法官,陈先生在诉讼后一年内没有和他主动进行联系,欢欢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给父亲,都没有回复,欢欢很想念父亲,怀疑父亲可能不再爱他。

 

法庭在了解相关事实后,与陈先生进行沟通,要求他到法院接受询问。陈先生在法院表示,他是很爱孩子的,疏于联络的原因是:

 

一是不想孩子介入父母的矛盾,双向受压;

 

二是自己还未从上次的案件中平复心情,对孩子选择与母亲共同生活还是有些失望和怨恨。

 

监护人应履职

法官告知陈先生,欢欢现在虽然随母亲共同生活,但并不改变父亲是孩子监护人身份的事实,陈先生需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主动与孩子沟通,关注孩子生活学习。尤其针对孩子现处青春期的情况,需特别关注其身、心成长的状况。

 

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根据202211起正式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相关规定,法院向陈先生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明确指出他依法对孩子负有监护职责,需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状况及情感需求,基于陈先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相关行为,责令他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积极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

 

定期走访

法院明确将定期进行走访调查,如陈先生违反法定义务继续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予以处理。

 

在法院的教育引导下

 

陈先生与欢欢的沟通有了明显改善

 

在之后的回访工作中

 

法官也发现

 

欢欢变动开朗活泼

 

回到了健康生活学习的

 

轨道上

 

法官提示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希望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积极、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依法落实监护职责。如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监护指责失当,则可能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

 

文章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提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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