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张某(男)与李某(女)
2011年10月生育一子小张
2012年5月张某因犯盗窃罪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后李某和儿子与公婆一起生活
2014年10月开始李某便外出务工
儿子小张由公婆照料
因公婆年事已高
张某的弟弟和弟媳
出于兄弟之情和一片好心
一直将小张收留抚养长达十年
期间李某从未回家看望过儿子
也未尽任何抚养义务
2023年2月张某刑满释放
李某随即起诉与其办理了离婚手续
后张某弟弟和弟媳找张某和李某
协商支付孩子抚养费用问题未果
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河南省汝南县法院
要求两人共同支付抚养费8万元
2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管理他人事务的
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
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
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3
郭 伟
汝南县法院三门闸法庭庭长
本案中
二原告对二被告之子进行抚养
既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也不存在约定抚养的情形
二原告在被告张某无法抚养
李某拒不抚养、张某父母没有能力
抚养小张的情况下
为了小张能够有家可归
有学可上、健康成长
二原告虽然已有两子女要抚养
仍主动担负起抚养小张的义务
视如己出、供其上学
十年如一日抚养长大
其行为是善良之举、仁爱之举
是诚信、和谐、友善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应为社会所褒扬
亦为法律所崇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作为管理人可以请求二被告
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结合当地经济收入水平
和生活费用标准
判决张某将儿子接回抚养
张某和李某向二原告
支付抚养费8万元
文章来源:豫法阳光 汝南县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律师提示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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