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出资数百万购房
不料婚姻仅维系一年多
出资的购房款能否要回?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香港居民黄先生在深圳去东莞的大巴车上认识了孟女士,觉得十分投缘,相识一个月后,黄先生决定以孟女士名义出资买房,并支付了人民币348万元的购房款以及装修款84.78万元,购房手续则由孟女士来办理。两人随后在香港办理结婚手续。
一年多后,两人在香港进行离婚诉讼,针对深圳房产,黄先生将孟女士及其母亲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产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但因证据不足,被法院依法驳回。
孟母去世后,孟女士继承了案涉房产。2019年,黄先生将孟女士起诉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认为孟女士获得该房产没有合法原因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和装修款。原告表示,购房目的是为了将来在深圳养老,并不是为了赠与他人。
但被告却表示,是原告主动赠送其母亲一套房屋。
此时,原告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一份被告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的非宗教誓词陈述,其中被告承认黄先生希望将来在深圳养老,且坚持要买一套房子。
法院审理
前海法院经审理,采信了香港高等法院的陈述,确认原告没有明确表示要赠与款项或房屋,被告擅自变更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及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系不诚信行为,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综上,法院判决,要求孟女士返还黄先生购房款和装修款。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在本案中,原告将购房款、装修款交付给被告并以被告名义在深圳购买房屋,是为了用于二人日后共同居住生活使用,原告并未作出向被告赠与的意思表示。被告在接受原告款项后采用将房屋登记在其母亲并最终通过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违背了原告向其交付案涉款项的初衷,获得该利益欠缺法律依据并致使原告遭受损失,构成不当得利。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内地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域、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但是追求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理念是一致的。原、被告双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的离婚诉讼中,对于本案所涉房屋及购房款、装修款的事实进行了陈述。当事人在香港法院诉讼中作出的陈述,内地法院经庭审质证,可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体现了内地与香港诉讼规则的衔接。
文章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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