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观众席上有光点,长时间内一直闪个不停,就说明可能有人在偷录……”近日,重庆市云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到辖区一家影城回访,影城负责人向检察官展示升级后的防偷录监控手段:“现在,监控后台实行4小时轮班制,巡查人员发现可疑人物会立即处置。”这一措施的建立,源于该院办理的一起涉电影版权网络侵权案。
2022年春节贺岁档期间,有网友发现,多部正在影院上映的热门影片,竟然都能在互联网上免费观看。这一情况很快引起了有关部门注意。经数字水印溯源分析发现,该盗版影片是从云阳一家国际影城里流出的。
2022年2月,接到线索后,云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即开展调查,很快锁定了有重大嫌疑的童某,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6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云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童某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经查,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童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以个人购票方式进入影城观影,再使用数码相机偷录各大热门院线影片。之后,童某经过技术处理,将影片上传至网盘,再以1500元或2000元包月的方式售卖给湖南、湖北、黑龙江等多地的私人影院。“拿到这些资源后,私人影院老板以低价观影为噱头吸引顾客办理会员卡,然后在影院包房进行点映。”办案检察官张瀚介绍。
办案过程中,张瀚发现,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虽然有童某的供述及微信交易明细,但并未一一查实买家的实际身份,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寻找到突破口,张瀚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00余条交易记录进行多次筛查去重,发现微信名“市民吴先生”“艾米私影”等微信好友与童某联系颇为密切,且交易记录中有多笔转账记录与童某供述的包月费用相同,很可能就是买家。
于是,张瀚再次对童某进行讯问,将34条疑似交易记录逐一证实。据此,云阳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引导其对上述交易记录所涉第三方平台流水和银行卡流水逐条梳理,查明买家信息并取证。
最终,公安机关陆续找到18个买家,调取了童某盗录影片时的购票记录,并扣押了其数码相机等作案工具,逐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经查,童某共非法获利5万余元。
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童某仍不收手,又偷录影片并贩卖获利2000元。云阳县检察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其实施逮捕。该院还将查证属实的私人影院违法线索向外省有关部门移送,方便展开后续调查和处理。
2022年12月,经云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45万元以及作案工具。童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律师提示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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