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环境
家庭教育的好坏会影响人的一生
2022年1月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标志着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时代
自该法实施以来
天津法院在审理涉及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家事案件中
多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发出《家庭教育令》
一份份承载着关爱和温暖的家庭教育令背后
隐藏着怎样的故事?
折射出家庭教育存在的哪些问题?
离婚后,一方只支付抚养费
就可以什么都不管?
大家好,我是宝坻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助理程春阳。值此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我想从我院发出的一张家庭教育令说起,和大家说说关于家庭生活中,离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
案情简介
这张家庭教育令,源自一起离婚案件。男方高某跟女方董某在2009年结婚。第二年,小家庭就迎来了新的成员。女儿小高的出生,让三口之家的生活更加充实。但是好景不长, 2012年,董某生病了,虽然一直积极治疗,但是病情始终没有好转。随着董某的患病,夫妻二人的关系也渐渐发生了变化,两人经常因为生活中的琐事发生争吵,彼此之间的耐心和包容也越来越少。到了2021年,董某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居住,夫妻二人开始分居。
此后的两年中,男方高某两次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女方董某坚决反对。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考虑到女方的身体情况和态度,也征询女儿小高的意见,本院两次作出民事判决书,都驳回了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到了2022年11月,高某再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这一次,董某也点头同意。考虑到二人的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结束了婚姻关系。
父母离婚时,小高已经12周岁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法官征求了孩子的意见,懂事的小高告诉法官,希望能够陪伴在母亲身边,好好照顾母亲。于是,我们将孩子的想法以调解书的形式进行确认:此后小高跟随母亲董某共同生活。
心理疏导
在高某和董某离婚纠纷进行的过程中,宝坻法院邀请了心理咨询师对这对夫妻进行系统的心理疏导,从法律情感和心理等多角度劝解双方。尽管二人的婚姻关系后来还是以结束告终,但是他们的家事却并未终结。在双方离婚后,我们通过心理咨询师了解到,自从小高跟随母亲在外婆家居住,父亲高某除了每月定期给付抚养费之外,再也没有关心、看望过女儿。每每看到其他家庭一家三口其乐融融,每每看到别的孩子都能得到父亲的宠爱,小高都觉得很失落、很难过。她很希望父亲能够到外婆家看望自己,多给自己一点关心和关爱。得知小高的心愿后,法官约谈了父亲高某,向他转达了女儿的殷切期望。可是高某却告诉法官,这些年来,他跟妻子和岳父母之间一直都有矛盾,所以绝对不会去岳父母家看望孩子。
面对高某错误的想法和态度,法官跟心理疏导师共同对他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告诫高某不要因为大人之间的矛盾影响对孩子的关爱,忽视孩子的情感需求,并向他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他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这也是宝坻法院发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高某作为孩子的父亲,无论是否跟女儿共同生活,都对女儿负有监护职责。而法定的监护职责除了负担抚养费用外,还包括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以及不得实施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一段时间以来,高某从来没有主动探望过女儿,对女儿的身体健康、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也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这种“漠视”行为在客观上伤害了女儿对亲子关系的情感需求,应该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因此法院签发家庭教育令,通过这种方式,及时对高某监护失职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那么
对于离婚后的父母而言
在抚养、教育和陪伴孩子方面
应该怎么去做?
怎样才能尽量减轻父母婚姻触礁
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其实,对于年幼的孩子而言
他们不懂得父母之间的爱恨情仇
不懂得成长之中的恩恩怨怨
当父母关系出现矛盾
感情陷入危机时
他们甚至可能敏感地觉得
父母的离开
是不是因为有人不要自己了
是不是自己做错了什么?
无论夫妻因为什么原因离婚
这件事情往往会让孩子受到伤害
让他们觉得缺乏爱、缺乏安全感
甚至性格变得自闭、孤僻
因此,作为法官,我们希望每对夫妻都能用心经营婚姻,给予孩子一个幸福的家,一个温馨的港湾。即使两个人无法共同生活,离婚之后,也都要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越是非常时期,作为父母越要努力增加亲子沟通,告诉孩子婚姻关系的结束不会影响父母对他们的关爱,并且以高质量的陪伴、尊重、倾听与爱,帮助孩子重新建立安全感。
202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从此,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家长们开启了依法带娃时代。如果用两个关键词来总结这部法律的话,应该是“赋能”和“指引”。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政府和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家长在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时候,可以向公共体系获取相应的帮助。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也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的内容,以及教什么、怎么教的问题,引导父母科学育儿。
法院发布的《家庭教育令》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它可以从法律层面规范家长正确履行抚养、抚育、关爱子女的职责。
家是最温暖的港湾
只有让家庭教育
发挥出应有的教育引导作用
建立起和谐温暖的亲子关系
才能为青少年的人生打造一个幸福的底色
才能让他们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自信前行
希望广大父母承担起对未成年人
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用正确的思想和良好的行为
去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在履行抚养义务的同时
注重家庭建设
切实给予孩子们足够的陪伴和关心
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即便父母选择离婚
任何一方也都不能缺席孩子的成长
应该共同努力
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文章来源:天津新闻广播 制作:郝竹然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高某作为孩子的父亲,无论是否跟女儿共同生活,都对女儿负有监护职责。而法定的监护职责除了负担抚养费用外,还包括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以及不得实施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一段时间以来,高某从来没有主动探望过女儿,对女儿的身体健康、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也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这种“漠视”行为在客观上伤害了女儿对亲子关系的情感需求,应该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因此法院签发家庭教育令,通过这种方式,及时对高某监护失职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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