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消防产品,灭火器事关生命安全是发生火灾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利武器,然而,有人竟打起制卖假冒伪劣灭火器的主意
01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葛某在其租赁的罗庄区某村仓库内,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鼎科”牌灭火器,其通过网络购买配件、原料、包装、商标等物品,并雇佣多名村民整理原料及灌装、贴标、打印合格证、打压、包装等工序,后将成品通过物流发向各地销售,制作成本低廉,利润丰厚。2022年4月,公安机关将正在装运假冒灭火器的葛某等人抓获,现场查获了多种型号的假冒“鼎科”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972具及商标标识、制作器械、原材料等,非法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后经鉴定,被现场查获的假冒“鼎科”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价值共计50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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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积极缴纳罚金,最终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将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鼎科”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972具及商标标识、原材料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03
法官提醒
灭火器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消防产品,使用假冒伪劣的灭火器不但起不到灭火的作用,还有可能引发严重火灾。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灭火器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罗庄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法条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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