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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玲娜贝儿”毛绒玩偶,各领刑罚!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5月31日分类:转载浏览:185次举报


玲娜贝儿,作为上海迪士尼全球首发的新IP角色,面世以来热度一直居高不下,周边产品价格也水涨船高。一些不法分子看中商机,制售仿冒玲娜贝儿毛绒玩偶,牟取非法利益。

 

 

昨天(2023426日)下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院长朱丹担任审判长,与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陆光怡,专家陪审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共同组成合议庭,对这起侵犯玲娜贝儿著作权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国东、检委会专职委员施净岚出庭支持公诉。部分上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版权方代表,社会公众现场旁听了本案审理。

 

仿冒玲娜贝儿玩偶2.5万余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110月起,被告人王某某、武某凤(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武某清,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指使他人生产制作仿冒迪士尼玲娜贝儿毛绒玩偶2.5万余件,在线下门店和线上平台销售。

 

2021312日,迪士尼企业公司创作完成玲娜贝儿(英文名:LinaBell)美术作品。同年9月,以该美术作品原形设计制作的玲娜贝儿玩偶发表。20222月,迪士尼企业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对玲娜贝儿美术作品进行了登记。

 

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王某某、武某清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经过4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在认真评议后作出当庭判决。

 

两被告人各领刑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武某清生产、销售的玲娜贝儿毛绒玩偶在造型上与迪士尼企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玲娜贝儿仅有细微差异,属于该美术作品的复制品。

 

两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生产仿冒迪士尼玲娜贝儿玩偶2.5万余件,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共同起意、策划生产、销售仿冒迪士尼玲娜贝儿的毛绒玩偶,系主犯;被告人武某清受他人指使,在仿冒玩偶上贴附吊牌及收发货,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武某清退出违法所得,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上海浦东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被告人王某某、武某清判处有期徒刑33个月、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并处20万元、3万元的罚金。对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仿冒毛绒玩偶、相关材料和工具、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坚决惩处侵权行为

 

有力保障合法权益

 

本案主审法官陆光怡表示,热门IP拥有较高的附加价值,也更易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领域。本案中,被告人依靠模仿便可收获高额利润,且不用承担研发风险,长此以往,企业创新势头必将锐减,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对两名被告人判处实刑,表明了司法严厉打击盗版灰色利益链中的违法犯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我看到了上海浦东法院坚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和决心,庭审结束后,上海市人大代表吴坚说道,法院此举对于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有积极作用。

 

浦东新区人大代表杜剑峰肯定了上海浦东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表示法院通过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力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促进知识经济发展。

 

上海浦东法院是全国最早探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的法院,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为浦东引领区建设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文章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律所提示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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