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偷重”
一个3公斤以上的快递,通过“偷重”软件操作就可以“变成”3公斤以下,由此可以少交一部分运费。
某快递公司二级承包商叶某、胡某为牟利,通过高某、君某、何某定制软件设备,加装到自己承包网点的称重系统中,使用该软件修改快递重量,偷逃应支付的运费近250万元。近日,5人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21年1月,叶某注册成为了某快递公司的二级承包商,并租了一间厂房开始经营快递的揽收和运输业务。不久后,胡某和他一起合作,二人共同经营这一网点。
但没过多久,叶某和胡某二人就动起了歪脑筋。他们抱怨这一行业赚钱实在太少太慢时,恰巧被经常来网点找他们做生意的高某听到,高某提出,现在有一种可以“偷重”的软件,一个3公斤以上的快递,通过“偷重”软件操作就可以“变成”3公斤以下,由此可以少交一部分运费,这部分钱就可归自己所有。
叶某和胡某二人听后认为这是一条生财的“好门路”,遂委托高某寻找可以做这种软件的人,并承诺给他分成。高某立刻应下,很快便找到君某、何某二人。在谈妥报酬后,君某、何某二人开始着手制作一款“可以改变快递实际称重数据”的软件。随后,叶某和胡某将制作好的软件装在自己门店的电子秤上。
如此一来,这个网点称重的每一个快递都会得到两个数据:一个是实际数据,用来向客户收取快递费;另一个是经软件修改后所产生的虚假数据,会上传至快递公司的后台系统,可以少交运费。而其中的差价便被叶某和胡某二人私吞。
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叶某和胡某二人“偷重”十几万单,叶某以此方式非法获利200万余元,胡某非法获利37万余元。
某快递公司很快发现系统内数据问题,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3月9日,叶某、高某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0日胡某被抓获归案;君某、何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同年9月自动投案。今年3月7日,该案被移送至青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叶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分别为特别巨大及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以诈骗罪对5人提起公诉。目前案件在审理中。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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