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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77起,江西一男子获刑12年!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5月26日分类:转载浏览:176次举报

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幸福是奋斗出来

 

切记不义之财不可取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被告人安某系湖北省黄梅县人,平时无固定职业。因缺乏生活经济来源,便萌生盗窃的想法。2019年至2022年期间,安某游走于鄱阳县附近周边乡镇,通过事先踩点并在确认房屋内无人居住后,使用撬门、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屋内,盗取财物,且每次作案时随身携带菜刀、石灰粉等防身。经查实,安某共入室盗窃77起,盗窃财产价值3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法院综合被告人安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判决后,被告人安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安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广大居民朋友

 

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

 

平时要将家里的门窗锁好

 

对于长期不在家中居住的

 

贵重物品要妥善放置好

 

以免给不法之人提供可趁之机

 

 

文章来源:鄱阳县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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