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爱孩子是妈妈的天性
而爸爸对于孩子的爱
需在陪伴中逐渐建立起来
相比物质条件是否优渥
孩子的成长
需要更多的爱与陪伴”
“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体
而非父亲或者母亲的财产
由谁抚养都不应缺少
应有的父爱和母爱”
这段“温情”判词摘录自
一起抚养权纠纷案的判决书
下面小编带你了解
这份“温情”判词背后的故事
2
杨某(女)与李某(男)
2016年2月5日登记结婚
婚后育有一子小李
2019年9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
约定2岁的小李
由女方杨某抚养
2020年6月19日
李某千里迢迢前来探子
以培养父子感情为由接走小李
谁曾想母子一别就是三年
期间杨某多次要求
李某将孩子送回身边
均被李某以其
生活条件不好为由拒绝
3
谈起孩子
杨某泪眼婆娑
“从呱呱坠地到能走能跑
儿子一天都没离开过我
可李某接走后
我数次前往探望
都没能见到孩子
我先后向妇联、派出所反映
但因为小李是亲生父亲带走的
他们也只能想办法调解
我感觉生活都失去了意义
打官司是艰难的决定
也是我最后的‘救命稻草’”
4
2023年2月
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父亲李某举证
自己生活经济条件较为优渥
孩子跟自己生活
更有利于其成长
母亲杨某称
当初离婚时放弃
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只为得到孩子抚养权
如今自己通过努力工作稳定
经济状况逐渐变好
有能力有条件抚养好孩子
且现在自己仍然单身
而李某已再婚并育有一女
小李被父亲接走后
也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
5
法院认为
杨某和李某离婚时
已达成离婚协议
约定由杨某抚养孩子
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合法有效
对双方依法均具有约束力
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图片
根据法律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孩子的父或者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李某享有
定期探望孩子的权利
但其却在2020年6月19日
接走孩子后拒绝送回
也不让杨某见孩子
属于滥用探视权
违反了《离婚协议》约定
和诚实信用原则
侵害了杨某的抚养权
给杨某造成巨大精神伤害
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同时杨某现在是单身状态
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能够为孩子提供
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李某已再婚
并与现任妻子生有一女
生活负担很重
且小李被接走后一直由
李某年事已高的父母实际抚养
无论是体力精力
还是教育孩子方面
均不如杨某
因此杨某要求李某
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
符合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
法院予以准许
依法判决李某
履行《离婚协议》约定
将小李交由杨某抚养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赵曜写下了
开头富含“人情味”
的“温情”判词
文章来源:豫法阳光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提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5年
6次 (优于88.6%的律师)
2次 (优于85.41%的律师)
21307分 (优于97.76%的律师)
一天内
1591篇 (优于89.9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