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世
母亲离家出走多年杳无音讯
是否可以撤销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李薇与杨成自2010年开始同居,2011年生育一子小杨。2015年6月,李薇因与杨成不和离家出走,此后杳无音信。这些年里,小杨的祖父母相继离世。2021年10月杨成因病去世后,小杨就由所在村委会照料。
村委会认为,小杨的母亲李薇多年对孩子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也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为了保护小杨身心健康成长,使小杨得到妥善的监护和照顾,村委会将李薇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李薇对小杨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指定村委会为小杨的监护人。
案件审理中,海安法院进一步调查了解到,村委会不仅资助小杨上学,亦派专人照顾其衣食住行。承办法官征求了小杨本人意见,小杨也表示愿意由村委会来照顾自己,而小杨的其他亲戚均表示不愿担任监护人。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小杨的母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也未尽到抚养小杨的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小杨的合法权益,村委会作为法律规定的组织,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李薇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申请人意见以及小杨意愿等情况认为,村委会申请由其担任小杨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小杨的健康成长。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李薇为小杨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村委会为小杨的监护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依法指定监护人
“我国民法典构建的监护制度是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保障的监护制度。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自未成年人出生开始,且不受父母婚姻关系的影响。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李薇长期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同时小杨的其他亲戚均不愿担任监护人,故法院撤销李薇监护人资格,指定村委会为小杨的监护人于法有据。
“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极为慎重,需要达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和基本生存的程度。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如果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过于宽松,不仅会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也会引发社会家庭的动荡不安。”刘昌海指出,在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如果还有其他监护人,应先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则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在有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中指定。如果没有合适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则由民政部门兜底。
文章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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