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其中,严重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将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被告人何某某、王某、吴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汪某某在网上打麻将时,认识一名叫“老刘”的男子,在“老刘”的提议下,六被告人建立了以其为群主的微信群,并在群里商议偷渡事宜。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六被告人听从“老刘”的安排,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从马鞍山乘坐汽车前往南京禄口机场,后乘坐飞机前往昆明并转机到达西双版纳。“老刘”派车接送六人至打洛镇,后分天、分三批利用皮划艇偷渡至河对面的小勐拉。六被告人在小勐拉游玩几天后,被“老刘”安排在当地工作,月薪过万。后“老刘”以同样偷渡的方式送六人回国。
六被告人案发后均能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
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王某、吴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汪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作用基本相当,均应对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结合六被告人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某、王某、吴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汪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六被告人均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释法
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每位公民都必须遵守国(边)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面对境外打工的高薪诱惑,应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避免落入圈套。
出入境应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切不可轻信所谓“境外工作月入过万”的说法,偷越国(边)境等待你的不是“灯红酒绿”,极有可能是“杀猪盘”的圈养人。轻信他人不但不能走上理想中的“钱”途,反而会陷入跨境非法组织及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圈套,被迫参与到诈骗团伙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触犯国家的法律。若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非法出入国(边)境,破坏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就是触碰法律底线和红线的行为,必将严惩不贷,不仅会遭到经济上的重罚,还会面临牢狱之灾。
文章来源:和县人民法院 马兰月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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