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01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在食堂吃晚饭期间,与几名同事饮酒,当晚23时30分许,张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兴园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昌兴土菜馆”路段时,与道路西侧护栏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打电话联系陈某某到现场顶包,因怕被交警识破,张某和陈某某还互换衣服,由陈某某打电话报警,交警赶赴现场后一再询问,陈某某现场指认实际驾驶人为张某,张某随即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属于酒后驾车,张某随交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逃至外地拒接交警电话,经上网追逃在河北省保定市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9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02
法院审判
被告人张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9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企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随民警至医院抽血后,逃至外地拒不到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依法综合量刑。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是一句口号,要入脑入心。本案生动的诠释了“罪”在酒中,“祸”在途中,“悔”在心中,想动歪心思通过找人顶包、拒不到案等方式并不能蒙混过关。在此,提醒心存侥幸之人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红线,自觉抵制酒驾!
文章来源:综合广信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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