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无证醉驾找人顶包,结果……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5月22日分类:转载浏览:249次举报

近日,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01

案情简介

 

20221024日晚,被告人张某在食堂吃晚饭期间,与几名同事饮酒,当晚2330分许,张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兴园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昌兴土菜馆路段时,与道路西侧护栏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打电话联系陈某某到现场顶包,因怕被交警识破,张某和陈某某还互换衣服,由陈某某打电话报警,交警赶赴现场后一再询问,陈某某现场指认实际驾驶人为张某,张某随即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属于酒后驾车,张某随交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逃至外地拒接交警电话,经上网追逃在河北省保定市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9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02

法院审判

 

被告人张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9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企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随民警至医院抽血后,逃至外地拒不到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依法综合量刑。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是一句口号,要入脑入心。本案生动的诠释了在酒中,在途中,在心中,想动歪心思通过找人顶包、拒不到案等方式并不能蒙混过关。在此,提醒心存侥幸之人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红线,自觉抵制酒驾!

 

 

 

文章来源:综合广信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5221217839
  • 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4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307分 (优于97.7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91篇 (优于89.92%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00092 昨日访问量:88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