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口角矛盾产生不满情绪,村民放火烧毁村边塑胶公司财物,损失高达500万余元。近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当庭宣判,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塑胶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庭审现场
2022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酒后路过贵阳某塑胶有限公司时,因公司位于村边,进村需从公司门口绕路,无法抄近路回家,加上曾与厂内员工发生过口角,遂产生报复念头,用打火机点燃衣服塞到堆放在场地上的空心塑料管内,接着离开现场。后火势蔓延将堆放的大部分塑料管烧毁,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紧张扑救,火势没有向附近的居民区、加油站扩散,造成更大危害。经鉴定,被烧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00万余元。
经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泄私愤,故意纵火并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因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公司损害的事实,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鉴于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4月12日上午,白云法院对该起放火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贵阳某塑胶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万余元。
宣判当日下午,白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王冰青一行来到该村实地查看公司受损情况。案发至今已四月有余,场地内烧毁痕迹仍清晰可见,堆满塑胶管的地方已变成空地,发生此事后,为了安全,路边的网格已砌上砖墙。法官询问了公司的经营情况,送达了刑事判决书,释明后续的执行流程等情况,又进村向当地综治主任询问被告人的财产情况,建议加强村民的普法教育,以案为戒,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红线。
法官提醒,一念之差换来八年牢狱之灾和巨额债务,冲动是魔鬼,各位要算好人生这笔账,不要情绪用事,做出损人不利己之事。
文章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岳端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律师提示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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