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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带孩子,父母就可以不闻不问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5月17日分类:转载浏览:190次举报

案件详情

 15岁的小刘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今年年初,小刘的父亲刘某因意外离世。小刘的爷爷奶奶认为其母亲王某对小刘疏于照顾,且王某处理房产的行为侵害了小刘的权益,遂将王某诉至法庭,申请变更监护人,要求撤销小刘的母亲王某为小刘的监护人,指定自己作为小刘的监护人。

 

因爷爷奶奶未举证证明王某

 

存在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其他情形

 

故法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但为了更好地了解

 

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

 

法官询问了小刘的想法

 

小刘:我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我妈没有照顾过我,我爸去世后,她也没怎么跟我说过话。

 

 

小刘虽和爷爷奶奶生活

 

但这并非是王某作为法定监护人

 

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理由

 

鉴于小刘所处的成长阶段

 

王某除给予物质支持外

 

还应当关注小刘的生理、心理状况

 

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法院遂发出《家庭教育令》

 

对王某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01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则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其中,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取得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02

 哪些情形下监护人的资格会被撤销?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03

 监护人不存在上述被撤销资格的情形,是否意味着就是合格的监护人?

 虽然监护人不存在被撤销资格的情形,但如果没有切实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怠于承担作为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仍需提升自身的监护能力。

04

 家庭教育令的适用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这部法律的实施及家庭教育令在各类案件中的逐步适用,增强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教育的责任,赋予了纠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当行为的强制力。家庭教育令的应用范围及情形较为广泛,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自身存在不良行为,或监护人家庭教育不到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都可发出家庭教育令,具体结合案情,提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健康发展的指引。

05

 违反《家庭教育令》有什么后果?

 《家庭教育令》并非只停留在说教的层面,家庭教育令制度将家庭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有机有形结合起来,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家庭教育的效力。家庭教育令自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被监护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撤销、变更为或延长。违法家庭教育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红桥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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