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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父亲离婚后私自藏匿孩子,还有父母为了离婚都不想要孩子……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5月16日分类:转载浏览:285次举报

202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正式施行以来

 

家庭教育不再仅是小家的义务

 

更是全社会大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5.15是国际家庭日

 

本周又正值全国第二个

 

“5.15家庭教育宣传周

 

如何督促家长依法带娃

 

法院为爱发

 

成长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在两起家事纠纷中,针对父母因家庭矛盾怠于履行家庭职责、未考虑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先后向案件当事人发出两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例一

 

违反离婚协议,父亲私自藏匿幼子

 

邓先生(化名)与张女士(化名)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儿子小邓(化名)。

 

儿子三岁时,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明确约定儿子小邓由女方抚养,男方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行使探望权

 

20212月,邓先生利用探望儿子之机,私自将小邓接走后藏匿。张女士多次报警,四处寻找未果,故将邓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邓由女方抚养,随女方共同生活。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恪守履行。女方依据离婚协议,取得了对小邓的直接抚养权,邓先生可根据协议约定进行探望。邓先生未经张女士同意,将小邓接走后不再送回的行为,系对张女士抚养权的侵害,判决小邓随张女士共同生活。邓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陈娟娟

本案审结后,法官注意到,因邓先生的一己之私,让儿子小邓长期无法感受到来自母亲的亲情和关爱。为帮助邓先生转变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保障小邓的心理和情感需求,上海杨浦法院依法向邓先生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邓先生依照生效判决,予以配合,使小邓随张女士共同生活;同时积极行使对小邓的探望权,让其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接下来,法院还将通过入户家访、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对邓先生家庭教育情况进行定期回访跟踪。

 

案例二

 

夫妻离婚,竟双双表示不要儿子

 

阮女士(化名)和何先生(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了儿子西西(化名)。

 

随着婚姻生活的继续,两人多次发生家庭矛盾致感情破裂,并于2022年开始分居。近期,阮女士起诉离婚,何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均要求儿子西西随对方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中,主审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在征询西西的意愿并将其想法告知二人后,双方却依旧表示不愿接受儿子随自己共同生活。

 

主审法官:钱娟

 

为了引导阮女士和何先生改变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上海杨浦法院向阮女士和何先生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对西西尽到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让西西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接下来,法院也将定期进行走访调查,督促他们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法官寄语

于园萍

上海杨浦法院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家庭是第一个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是离异时,双方依然肩负着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更不能实施侵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人大代表点评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开放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  

对于老百姓来说,家庭教育关乎孩子的健康成长,关乎家庭的和谐幸福。对于社会来说,家庭教育关乎国家的人才培养,更关乎国家发展与民族进步。作为父母,要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帮助子女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级台阶。

 

上海杨浦法院立足审判的鲜活案例,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对怠于履行家庭职责的父母们上了一堂法治公开课,有效履行了人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

 

我作为人大代表,今后也将继续与人民法院一起,积极监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贯彻落实,助力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为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文章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提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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