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幼儿园
不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志标牌的车辆
聘请无校车驾驶资格的司机
还超载100%!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18日,符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在慧某艺术幼儿园上学的王某等13名幼儿,行至某路口,因涉嫌车辆超员被民警拦下检查。该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4人,其中包括13名幼儿、1名成人,超载达100%。
从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符某多次驾驶该小型普通客车超载接送幼儿往返于幼儿园和小区等地。
陈某作为幼儿园园长,在未取得幼儿园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聘请无校车驾驶资格的符某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涉案小型普通客车,从事该幼儿园校车接送业务,且未对符某驾车超员的情况进行监管、制止和劝导,放任被告人符某实施驾驶未取得校车标志标牌的车辆从事校车接送业务及车辆严重超员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办理相关证件而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符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校车事关学生的出行安全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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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家长要消除侥幸心理
我们共同严守
校车不能超载的安全红线
文章来源:综合新建区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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