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二十年全职太太的于红,将前夫秦蓝再次起诉到法院,只因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她发现秦蓝悄悄地将名下的十八套商铺,无偿赠给了其与前妻的女儿秦小紫。与前几次庭审时的激动伤心不同,这次的于红精致的面庞平静而疲惫。也许,让人疲惫的,不是远方的高山,而是鞋里的一粒沙。
01
那一句“我养你”,还算数吗?
于红与秦蓝结婚近二十年。为了照顾孩子和丈夫,于红成为了全职太太。因秦蓝工作繁忙,两人聚少离多。
二十年来,秦蓝每月交给于红生活费,负担家庭各项开支。正如那句承诺——“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
然而,静好的岁月抵不过柴米琐碎,夫妻二人渐行渐远。于红不想再被已剩空壳的婚姻拖累,起诉要求与秦蓝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法官询问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时,于红着急了。这些年秦蓝从不让自己过问、插手家里的生意,对于家里的存款、房产、股票、证券及其他大额财产情况,自己更是一无所知。
于红向法院申请夫妻共同财产调查令查询秦蓝财产,发现秦蓝多年来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资产过亿。
秦蓝得知于红起诉要求离婚后,向法官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秦蓝诚恳的态度,也让于红离婚的决心动摇了。
鉴于双方当事人离婚意愿不一致,秦蓝坚称希望能够挽回婚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于红的离婚诉讼请求。
02
十八套商铺被偷偷转移
可半年后,于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此次离婚诉讼中,于红惊讶地发现秦蓝名下的十八套商铺在这半年内发生了产权变更——由秦蓝名下变更到其与前妻之女秦小紫名下。
秦蓝主张该十八套商铺卖给了秦小紫,却在房屋出售的对价及房款支付等问题上闪烁其词。经调查发现,秦蓝与秦小紫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就该十八套商铺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并办理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于红遂将秦小紫和秦蓝另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秦蓝与秦小紫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秦小紫陈述称,她出国多年,与秦蓝鲜少联系,对于秦蓝与于红现在的婚姻状况并不知情,也不清楚于红是否知晓秦蓝赠与自己十八套商铺的事情。
而秦蓝在法庭上承认赠与房产时其未经得于红的同意。但他却态度坚决地认为,于红这些年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没有工作,家中的财富都是自己经商打拼积攒下来的,于红和这些钱没有半点关系;自己和于红所生之子秦小橙,自己另有打算,已经预留了更多的财产;这十八套商铺只是自己作为父亲,在子女中将自己的财产合理地分配。
结婚时一句“我养你”浪漫感人,到了离婚庭审中变成了“是我养的你”的冰冷残酷。各方态度坚决,互不相让。这也让法官意识到该案不具备调解可能性,为保障各方权益,需尽快判决。
03
与秦小紫的赠与合同有效吗?
秦小紫究竟是善意第三人,还是与其父亲秦蓝恶意串通?为了更好地厘清思路,法官先梳理了时间线:
2019年8月
于红起诉离婚
2019年9月
秦蓝与秦小紫签订赠与合同
2019年9月底
法院判决驳回于红离婚诉请
2019年10月
秦蓝与秦小紫完成了十八套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此后,法官与团队的几位法官召开了专业会议,结合关联案件的证据和陈述,分析研判案情。
秦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虽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但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在于红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将其名下众多房产无偿赠与案外第三人明显侵害了于红的权利。
秦小紫作为秦蓝的成年子女,称其不清楚其父亲正处于离婚诉讼阶段,不清楚于红是否知晓秦蓝赠与事宜,此种解释不合常理。秦小紫不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因双方收入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于红的收入并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
简而言之,秦蓝在于红提出离婚诉讼后,在未经于红同意的情况下,将系争房产擅自赠与秦小紫,侵害了作为妻子一方的于红的权益;秦小紫作为秦蓝的女儿,接受父亲的赠与虽不悖伦理道德,但秦蓝单独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利,有违法理。
最终,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秦小紫将十八套房产变更登记至秦蓝名下。
法官心语
即便在鼓励女性独立的现代社会,受“男主外、女主内”传统观念影响,或是出于子女教养、照顾老人的考虑,不少女性选择回归家庭,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成为“全职太太”“全职妈妈”。在这种分工模式下,女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却因社会职业发展中断、家庭工作成果价值难以被金钱量化,面临自我发展、家庭价值、职业路径、社会认同等诸多困境。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法官深知女性各种角色平衡之难。面对舍弃了家庭以外的精彩,全情投入、全心付出的她们,法官在感到心疼和敬佩的同时,也为在离婚诉讼中常因不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缺乏生计来源,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她们,感到担忧和难过。
对于“全职太太”“全职妈妈”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和改变。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充分肯定全职一方的劳动价值,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一,我国现行婚姻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婚后所得共同制关注婚姻家庭整体,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富的贡献是相等的,只是贡献方式不同。基于此,《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时请求补偿的权利。需注意的是,如果在离婚时未提出补偿,离婚后再次提出则无法得到支持。
第二,为避免提供物质基础的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全职一方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清,财产范围不明而处于被动困境;我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根据此条法律,双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切实保障全职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赠与或低价出售共同财产,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时,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女性选择做“全职太太”“全职妈妈”,并不意味着丧失了自我和社会的价值。但无论选择职场,还是选择家庭,请务必保持自我的成长。如果有一天不得已从婚姻中退出,独自面对生活和工作,我们不仅要有独立应对的勇气,更要有维护合法权益的底气。
文章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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