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
2022年5月袁某在网上求职招聘平台上,收到了一条面试通知,对方提供的岗位是饮料销售,薪水开的也很高,并且承诺工资日结。袁某此前从事过此类工作,没有多想便答应前去面试。
到了以后,公司让袁某上交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称是办理入职登记、发工资需要,到了第二天袁某不仅没有拿回自己的证件,公司还让他上交手机,并且让他把手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密码一同上交,袁某问对方要密码干什么,谁知迎来的却是对方一阵拳打脚踢,他意识到自己落入了“跑分”团伙手里了。
什么是“跑分”?
所谓“跑分”就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为了增加犯罪的隐蔽性,往往选择将犯罪所得的赃款交由专门的“跑分”团伙来进行转移。
犯罪过程
此后几天,经常有人拿着手机让袁某刷脸转账,袁某害怕被打,也不敢再多问。过了一段时间,对方开始带着袁某到ATM机将其银行卡中的资金取现,袁某慢慢也和对方混熟了,索性直接加入他们,开始和“跑分”团伙一起吃喝玩乐,并且,每天完成转账或者取现后,对方都会给他一笔好处费,前前后后袁某一共得到了三四千元的好处费。
审查判定
崇明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袁某明知其银行卡内流转的资金是犯罪所得还帮助其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崇明检察院以袁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网络求职一定要认真核实对方公司的真实信息,切勿轻信高薪诱惑。一旦发现对方公司从事非法活动,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基础上,及时设法报警,寻求法律帮助,更不可贪图蝇头小利,加入到违法犯罪活动中。本案中,袁某从求职过程中的受害人,沦落到犯罪团伙的帮凶,等待他的也将是法律的制裁。
文章来源:崇明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2】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3】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4】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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