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枝江法院通过邀请特殊教育学校手语老师作为翻译人员参与庭审,成功调解一起聋哑人离婚案件,切实保障了聋哑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枝江法院安福寺法庭立案大厅窗口的书记员正在紧张忙碌着,这时走来一位中年妇女。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书记员热情地上前询问,然而对方没有回答,只是一边张着嘴巴一边用手激动地比划着什么。看着女士着急却出不了声的模样,书记员意识到对方可能是聋哑人,于是一边安抚她急躁的情绪,一边拿出纸和笔,一笔一划和当事人开展“无声”交流。
经过交流才知道,张某是聋哑人,与丈夫李某于2015年相识、恋爱,2017年登记结婚,同年育有一子。由于李某忙于工作,对张某的关心不够,双方沟通存在很大的障碍,导致夫妻之间心生嫌隙,因家庭琐事产生误会,张某遂向枝江法院起诉,请求与李某离婚。
考虑到张某的特殊情况,如何与张某沟通,洞悉其真实意愿,以便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是承办法官首先要解决的难题。
安福寺法庭庭长李潘炜在收到案件材料以后,经过仔细阅卷,觉得夫妻感情仍在,同时考虑到原告的特殊情况,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李潘炜法官提前做好调解预案,联系并邀请特殊教育学校的专业手语老师到调解现场担任翻译。在调解过程中,特教老师用手语进行翻译,使张某的诉求及主张充分表达,被告李某的意愿张某也能够充分知晓,整个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终,在李潘炜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消除了误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彼此承诺今后将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共同把小家庭经营好。
扶残助残,帮弱济困。枝江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为聋哑人聘请手语翻译,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今后,枝江法院将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为民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章来源:枝江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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