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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赡养老人的理由成立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5月07日分类:转载浏览:160次举报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一个社会幸福不幸福,很重要的是看老年人幸福不幸福。孝老爱亲,一直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与美德。但最近时有新闻爆出子女因为不赡养老人而闹上法庭的案例,我们来听听他们的理由能成立吗?

 

父亲或母亲离婚后从未尽过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

 

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是,父母和子女之间有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不代表着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等价交换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本质上是因为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它不同于合同,不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所以,子女不能把父母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

 

父母财产都给了其中一个子女,其他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不可以。父母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分权,子女无权干涉。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因父母如何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有没有获得父母的财产而发生变化。父母对财产的处分权与子女的赡养义务之间并不是对等的。类似的,子女声明将来放弃继承,同样不能成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子女没有经济收入,可以拒绝赡养父母吗?

不可以。子女没有经济收入,同样不能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子女已婚,比如是全职太太,本人虽然没有经济收入,但她所承担的家务劳动和她丈夫承担的社会劳动具有同等的价值,她丈夫获得的经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她可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赡养父母。大家在生活中可能都会面临经济压力,但这都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父母的理由。

 

与亲生父母签了断绝关系的协议,可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吗?

 

不可以。自然血亲是不能通过登报、协议等方式解除的。签订协议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或是排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样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签订了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子女仍然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

 

不一定。解除收养关系不意味着完全免除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可见,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可以断,但养父母的养育之恩是断不了的,即使解除了收养关系,养子女对于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养父母仍然要尽必要的赡养之责。

 

人生百善孝为先。为人子女,应该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更要尊重父母、关心父母,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文章来源:上海二中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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