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非常感谢你对我们一家的帮助,为我们解决燃眉之急,伸张正义、维护权益,让孩子的事情有着落、有结果,辛苦你了!”
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青木护未团队的检察官惊喜地接待了未成年被害人小王(化名)和他母亲,二人不断表达着感谢,还真诚地送上一面锦旗。这个故事要从一次民事支持起诉说起......
民之所求
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
17岁的小王是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遭受人身侵害后,因此事造成严重心理创伤,经常性的情绪低落、害怕见到陌生人、不愿去学校上学等等的负面反应接踵而至......
针对这起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青浦区院以“零容忍”的态度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从严惩处。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未检检察官还了解到,小王一家在事发后因遭受侵害而支出若干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教育费等费用,这对他们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检之所为
开展民事支持起诉
刑事判决生效后,小王一家与被告人因侵权责任纠纷,向青浦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承办人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多次沟通,并指导被害人整理完善相关民事诉讼的证据材料,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经审查,青浦区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小王主张由被告人承担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于法有据,且小王作为未成年人,证据收集等诉讼能力较弱,有必要通过支持起诉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故当即决定启动民事案件支持起诉程序,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全面、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小王一家回到户籍地后因此事造成严重心理创伤,害怕见到陌生人,所以休学在家、足不出户。小王因要参加高考,其父母只能从教育机构聘请老师对孩子进行一对一辅导,故有教育费支出,而教育费也应当作为诉讼请求的一部分。我们希望能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未检检察官如是说道。
在启动相关民事程序的同时,考虑到小王身心遭受的创伤及其家庭经济情况,未检检察官想到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来解决小王一家当下的困境,故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第六检察部。经过审查后,青浦区检察院最终向小王一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帮助未成年人获得应有的救助和帮扶。
情之所系
获法院支持判决
提交一份支持起诉书并非终点,未检检察官始终在持续跟踪监督,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终,青浦法院认为:被告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财产权利,对其身心造成重大影响,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原告因为遭受侵害导致学习受到影响,对原告提出的教育费用也予以部分支持。
针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影响,面临生理、心理、就学等多重困境的问题,青木护未团队主动作为、综合履职,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遵循,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维护未成年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希望每一个孩子都能拥抱一个阳光灿烂的未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文章来源:青浦检察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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