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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求视频”?这种蹭热点“刑”吗?| 青法说案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5月05日分类:转载浏览:685次举报

近日

 

张姓运动员事件持续发酵

 

但评论走向却有些跑偏

 

有不少网友留言“求视频”

 

殊不知这种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

 

小李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看到一个名为“数据储存”的卖家,出售“私人电影定制U盘”,通过与卖家微信沟通,卖家发来一张价目表,上面陈列了不同的U盘规格及所对应的价格。小李出于好奇购买,收到U盘后发现里面竟然全是淫秽视频,小李立即报警。后来,卖家黄某在湖南的家中被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贩卖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其中被告人黄某以人民币188元价格向在上海市青浦区的证人小李贩卖内含淫秽视频U盘一个。经鉴定,上述U盘内308部视频为属于描绘性行为或裸露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

 

 黄某供述

 

自己从事窗帘生意,但因收入不高,偶然在网上看到有人贩卖淫秽视频,销量可观,于是自己也萌生了通过这种方式赚钱的想法。自己先在网上购买了空白U盘,然后根据客户选择的规格与价位将视频下载进去,除了U盘,还可以提供光盘、网盘的形式,如果是U盘、光盘则通过快递发货,如果是网盘则直接将网盘的账号授权共享给卖家观看,最终达成交易。

 

被告人黄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信息时代,但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公共秩序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淫秽色情内容的传播与推广模式不断更新迭代,从线下传统模式转向线上手机APP、网站论坛、云盘存储等手段,传播速度更快、受众面更广,严重影响到网民特别是青少年一代的身心健康,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道德风尚。

 

广大网民要自觉主动远离有害网络信息,增强网络安全的意识。对于热点事件中随处可见的“求视频”言行,其低俗言论不仅面临平台封号的风险,更是对他人隐私的侵犯,涉嫌民事侵权。如网友通过某些渠道获得相关视频,并上传网络,还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等;如网友还将视频予以贩卖的,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于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网民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积极肃清不良网络风气,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文章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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