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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由自取?员工假借公司之名,骗取茅台酒200多箱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5月04日分类:转载浏览:423次举报

每到年底,各家公司都会举办聚餐、年会或团建,对酒水也有相应的需求。本市某公司的员工金某某就是利用这一点,虚构公司酒水需要,从多名相熟的酒商处骗得茅台酒200多箱,并私自售卖换钱。不久前,长宁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提起公诉。

 

酒商们为何相信金某某,还给他提供如此大量的茅台酒?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2021年10月,从事酒类生意的印先生受邀参观本市某著名集团文化产业园区,期间认识了金某某。作为公司的商务司机,金某某常常跟随在老板身边,印先生便觉得这人应该是老板身边的红人。两人相谈甚欢,于是印先生趁机表示自己是做酒类生意的,如果公司需要酒,可以联系自己。

 

两个月后,他主动找到印先生,说公司年底需要一定数量的茅台酒,希望印先生可以送货上门。临近年底,本就有年会、聚餐等需求,再加上约定的收货地就是该公司门口,印先生没有丝毫怀疑就答应了其要求。

 

收到前几批货后,金某某先付了一小笔钱,表示剩下的钱可能得晚一点才能结清。他解释说因为酒是以公对公的方式购买,随后的大金额款项公司的财务转账需要审批过程。印先生表示没有问题,两人顺利约好到2022年1月再结账。印先生放心地继续供货,可到了约定结账的日子,他却发现金某某手机关机了。

 

2022年1月,金某某来到公安机关自首,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原来,他还从其他三人处以同样的方法大量订购茅台酒,并私自将酒卖出,所得的钱款在网络赌博中挥霍一空。

 

后该案移送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2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检察官提醒,切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终是害人又害己。同时,商家在进行交易时,也应尽量对合作方做好背景调查并签署相关的正式合同,维护好自身的利益,切勿疏忽大意!

 

文章来源:长宁检察在线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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