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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藤摸瓜!网购农药牵出造假窝案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5月03日分类:转载浏览:357次举报

百草枯早已被国家禁止销售和使用,但由于其价格低廉,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仍以此为原料生产假农药并进行销售——

 

“看到这么多假农药被销毁,这个案子也算是真的‘办结’了。”220日,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检察官受邀参加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涉案赃物集中销毁活动,该案查扣以及从各地追回的80余箱共计2200余瓶假农药被安全无害化销毁。

 

 

近年来,百草枯早已被国家禁止销售和使用,但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百草枯为原料加工成其他农药并对外销售,严重扰乱农资市场经营秩序。

 

 

看新闻发现自己买的是假药

 

2022年立春后不久,家住宝应县某镇的杨某计划为自己承包的几十亩农田喷洒一遍农药,他记得宋某在网上开了一家农资经营店,店里卖的敌草快农药价格比镇上农资经营店同种规格农药便宜得多。杨某在询问具体价格后购买了2800元的农药。

 

没过几天,杨某看新闻得知,某地查获了大量以百草枯为原料生产的假冒敌草快农药,他立刻想到自己刚买的农药,查看物流信息后发现这批药的发货地点竟与新闻报道中假农药的生产地点相同。杨某赶紧拆开其中一箱,拿出一瓶农药仔细辨别,感觉自己可能买到了假农药,于是报了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立案侦查,经鉴定,这批农药含有百草枯成分。随后,警方将通过网络销售这批假农药的宋某抓获。

 

宋某原先在亲戚的农资经营店里打工,20201月,张某到店里进行推销,说有便宜的敌草快农药出售,当宋某想查看其相关资质时,张某直言不讳道:“这些农药就是我自己生产的,虽然不正规,但是除草效果肯定不会差,价格是正规产品的四分之一左右。”宋某经不起利益诱惑,便在网上开了一家名叫“民丰种业”的店铺,从张某处进货并对外销售。

 

张某提供敌草快农药的各种规格产品图片等信息,宋某将这些转发到网上进行推销。两人初期都很谨慎,张某供货后定期找宋某现金结账,后来生意越做越火,两人也熟悉了,就直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平台进行转账。

 

客户要什么产品都尽量满足

 

 

张某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几年下来没赚多少钱,就想找个赚钱快的方法,2019年初,他发现可以用百草枯生产假冒的敌草快农药,生产方法简单,利润非常可观。于是,张某就在河南省中牟县某润滑油物流园租了一间仓库作为生产加工点。随后,张某在当地建材市场购买了用于灌装的水箱、导管、塑料瓶等设备和工具,同时在网上寻找销售百草枯原液的卖家。当他联系上卖家晋某时,对方表现得十分谨慎,初始晋某表示没有百草枯原液,在张某多次“真诚”的询问下,晋某表示要看其加工生产点。

 

20196月,张某带着晋某来到自己租赁的仓库,看到各类设施设备已经准备就绪,晋某才表示他确实有百草枯原液出售,并同意以5000元至6000元每桶(220公斤)的价格出售原液。随后,晋某根据张某的需求送货上门,且每次都是现金结账。

 

张某利用自己和家人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多个微信号,用于对外联络和推销假农药。为了提高“信誉”、拓展销路,张某在接到买家的订单后抓紧组织生产,订单多的时候还会找一些临时工进行灌装。因此,买家下单后两三天,张某就可以通过快递或物流发货。而对于买家的一些特殊要求,比如想购买草甘膦、草铵膦等其他类型的农药,以及不同品牌的敌草快农药,张某也是尽量满足,用百草枯原液配以不同的辅料进行生产,然后贴上不同的标签。对于这些农药的真假,不少买家也都心知肚明。

 

根据宋某的交代得知,与张某同样从事违法生产、销售假农药的还有谢某,20201月,谢某也在润滑油物流园租赁了一间仓库,而且两个人租赁的仓库相隔不到500米。在推销假农药时,为了争抢诸如宋某等“大客户”,两人还打起了价格战。

 

顺藤摸瓜,涉案的14人全部归案

 

20223月至4月,侦查机关沿着张某、谢某的生产销售渠道,将下游购买假农药的张某义、张某帅、雷某等多人抓获。同时,沿着百草枯原液的来源,顺藤摸瓜,将上游销售百草枯原液的晋某、毛某以及生产百草枯原液的崔某等人抓获。

 

经查,张某、谢某生产的假农药销售额都在4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均超过10万元。宋某从张某、谢某处多次购进假农药,并通过线上线下销售的方式批发给经营农资店的侯某、杨某等人,累计销售额达137万余元。

 

202229日,在对宋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宝应县检察院根据宋某在案的证据材料,认为足以证实其上线张某、谢某应当予以逮捕,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侦查机关及时采纳了意见并对二人提请逮捕。同年318日,该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谢某批准逮捕。至此,该犯罪链条中的14人全部归案。

 

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围绕多名犯罪嫌疑人销售金额认定的难点,组织召开检警联席会议,确定了围绕宋某等人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进货情况、转账或收款、物流单号等内容进行调查取证,从而准确认定涉案金额。

 

检察官受邀见证假农药集中销毁活动,与公安干警共同清点装车数量。

 

20228月,宝应县检察院对张某、谢某、宋某等3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晋某、毛某等11人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前不久,法院判处张某、谢某、宋某等3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六年不等,各并处罚金69万元至25万元不等;判处晋某、毛某等11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40万元至1.6万元不等。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明镜周刊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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