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在马路上捡到一个钱包
发现里面有多张银行卡和身份证
竟起了贪念
多次尝试密码取款后
竟成功取走7000元
经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对乔某作出判决
“是的,这个戴帽子的是我。”
面对监控中的铁证
乔某承认自己就是
那个ATM机前取款的人
“钱包里有身份证,还有很多张银行卡
我想这个人肯定很有钱。”
2022年10月的一天
乔某在马路上捡到一个钱包
她左看右看发现没人注意到
“我想应该是老天爷不想让我还给他
就想着能不能取点钱自己花。”
乔某来到银行ATM机上
将银行卡全部拿出来
用钱包主人的身份证号试密码
“刚开始好几张都不对
后面一张银行卡试到第二次
就试对了。”
乔某碰巧试中一张信用卡
随后便取走了7000元现金
与此同时
正在一家店吃饭的失主
收到了一条取款短信
才惊觉自己的钱包丢了
遂报警
等警方找到乔某
取走的钱款已经被她挥霍一空
虹口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乔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乔某已向失主道歉及退赔,近日,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乔某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是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认定为盗窃罪。检察官提醒,银行卡设密码不要简单使用身份证信息,以免被轻易试出密码,遭受财产损失。而像乔某这种为贪小便宜取走他人卡中钱款,最终不仅要退赃退赔,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视频号、虹口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律师提示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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